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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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办理程序
(国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家安监局令20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新安监技装字[2006]75号)的规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工作。
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要求。
(一)资料核查
1、申请资料包括: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是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1)申请机构法人证书;(2)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图、教师名单;(4)负责人学历证明及任职文件;(5)管理人员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任职文件,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6)教师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兼职教师还需要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的证明文件;(7)申请机构与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签订的法定的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专职人员需提供其专职的有效证明文件。
(8)图书资料情况及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并附相应的购置凭证。
(9)申请延期、变更的机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业绩;三是安全培训过程控制文件和机构章程(一份)。
2、资料接收人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资料核查并出具接收书面凭证。
合格者组织安排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不予接收。
(二)现场核查
1、资料核查合格后,经主管处室负责人同意,组织两名以上人员成立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安全培训教师实
际情况和教学场所和教学仪器设备设施。
核查可采用提问、
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抽查报告、考核等方式,对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核查。
2、现场核查后,形成《核查意见》,召开有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意见反馈会议,通报现场核查情况,被核查方应确认现场核查记录。
3、申请机构按《核查意见》整改后,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处室。
主管处室对申请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必要可进行复查,合格的,转入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分受理、审查与决定三个程序,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受理程序
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合格的,由主管处室出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受理意见》正式受理,注明受理时间,转入审查程序。
二、审查程序
1、审查人对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的条件和程序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经主管处长同意上处务会研究。
2、经处务会通过,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申请许可情况报主管局长审阅。
主管局长审阅同意后,报局办公会。
三、决定程序
局办公会对申请许可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通过局办公会的,报主管局长签字。
经办人员按照许可的事项制作相应的资质证书,通知申请机构取证,将相关
资料归档。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类别:申请□延期□变更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负责人:
联系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供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的机构使用。
2.本表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内容不得有缺项。
3.本表必须由计算机打印,个人签字处由签名人手工签名,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4.表中所填内容应与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相关内容一致。
5.申请业务范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
6.由熟悉申请资料的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原件)、电子版一份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情况
安全培训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安全培训教师专业与申请业务范围对照表
应专业的教师承担。
2、所学专业为毕业证书标明的专业;从事专业为职称证书或技能资格证书标明的专业。
结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三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
培训工作。
第四条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
应设专职负责人,并具备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专职负责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专职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有健全的安全培训过程控制体系和机构章程;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有不少于2名所学专业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聘请在职人员做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
应具有培训少数民族学员的民语教师;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满足教学需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设施设备;
电脑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培训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2.有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满足实习要求的固定场所和教学仪器设备,符合自治区安全培训机构基本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的规定,并符合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要求;
3.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资料。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
应设专职负责人,并具备4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专职负责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专职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有健全的安全培训过程控制体系和机构章程;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有不少于2名所学专业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
聘请在职人员做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
应具有培训少数民族学员的民语教师;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满足教学需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设施设备;
电脑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培训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2.有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满足实习要求的固定场所和教学仪器设备,符合自治区安全培训机构基本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的规定,并符合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要求;
3.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资料。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它条件。
申请安全培训机构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可以租赁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
它单位的适用设施、场地从事安全培训教学。
租赁培训场地、设施必须签订有效期一年以上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
但不得租赁下列房屋、设施作为培训场所、设施:简易、临时建筑物;危房;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已有其它安全培训机构租赁为培训基地的场所、设施;用于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设备、工具;其它不适合培训教学房屋。
第七条从事安全培训的教师须经自治区安监局培训
考核合格,并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
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6年,每两年复审一次,并接受继续再教育。
兼职教师任职的安全培训机构不得超过2个。
第八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1.申请机构法人证书;
2.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证明文件。
长期(3年以上)租用的须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和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
3.组织机构图(注明人员)、教师名单;
4.负责人学历证明及任职文件;
5.管理人员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任职文件,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
6.教师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兼职教师还需要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的证明文件;
7.申请机构与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签订的法定的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专职人员需提供其专职的有效证明文件。
8.图书资料情况及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并附相应的购置
凭证。
9.申请延期、变更的机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业绩;
(三)安全培训过程控制文件和机构章程(一份);
第九条申请资料基本要求:
(一)申请机构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和管理文件分三类分别装订成册,申请表、管理文件并报电子版一份;
(三)提供的文件的打印件、复印件均使用A4白色胶版纸,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印章;
(四)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均须提供原件,受理人员对原件核实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三、四级安全培训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将申请资料报当地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安监局。
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无主管部门可略)报自治区安监局。
(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资料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书面通知告之补正;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受理并组织审核小组(3—5人)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根据现场审核意见,对具备资质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资质证书》;对不具备安全培训资质条件的机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以上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0日向自治区安监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三)机构管理人员、教师有变动的;
(四)教学场所或其它培训条件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变更资料。
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或换发《资质证书》,
有效期不变;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或做出其他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变更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自治区安监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年检。
自治区安监局对安全培训机构年检时,因工作需要可到培训机构实地检查。
经年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签章通过;经年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自治区安监局暂停其部分或全部的安全培训业务工作,并书面说明理由。
年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安全培训业绩;
(二)安全培训质量情况。
主要包括考核合格率;
(三)遵纪守法情况。
检查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培训过程控制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以及机构遵纪守法情况;
(四)档案资料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收集和整理归档情况;机构人员档案管理情况;安全培训归档资料情况;
(五)教师队伍情况,教学场所、实验室、实习场地及有关仪器、设施、设备情况和其它培训条件的保持情况;
(六)以往审核、检查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受培训者和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培训机构满意度。
检查受培训者及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培训机构意见反馈情况;
(八)自治区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低于300人的;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低于100人的;
(二)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安全培训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的;
(三)安全培训机构未按业务范围、培训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的;
(四)擅自变更培训场地的;
(五)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未接受定期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达到3人次的;
(六)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未按时参加培训考核的、培训教师变化及其它办学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许可的业务范围、按照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培训档案,确保培训质量。
安全培训机构应在申报登记的培训场所开展培训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场所,异地办班的,应将培训场所及其它办学条件报归口管理的安监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班,每个培训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每个考核场地人数不得超过25人。
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不得低于300人;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不得低于100人。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自治区安监局报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年检资料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停止其部分或全部安全培训业务,或取消其安全培训资格,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第20号)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
(一)不按统一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的;
(二)培训教师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四)超出培训资质业务范围进行培训的;
(五)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未进行健康体检的;
(六)不执行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制度,致使安全培训工作秩序混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学员理论课、实习课考核分别有百分之十五以上不合格的;
(八)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将培训资格证书出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
(九)从教人员或教学场所、实验室、实习场地(或基地)及有关仪器、设施、设备变动不能满足安全培训工作需要的;
(十)对异地办班培训中存在的教学场所、实验室、实习场地(或基地)及有关仪器、设施、设备不具备的情况下仍开展培训工作,影响培训工作质量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安监局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需要,对全区的安全培训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学进行适时的监督检查、抽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