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施工单位接受监督检验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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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施工单位接受监督检验工作指南
1引言
本指南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以下简称 TSG Q7016)等文件制定,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接受监督检验的指导性文件。
在 金华市区域内开展起重机械施工活动的单位,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术语
2。
1起重机械: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 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
2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的统称。
2.3施工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的组织。
2。
4安装:将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零部件、电气装置、安全保护装置等组装为可供正常使用 的起重机械的活动。
不涉及改造、重大维修。
2.5移装:将已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包括频繁易地作业的起重机,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架桥机等,下同)拆卸后,重新安装至另一位置的活动;或者将已使用的起重机械通过整体吊装 的方式从原工作位置移往另一位置的活动.不涉及改造、重大维修。
2。
6改造: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 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2.7重大维修:拆卸或者更换原有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 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2.8施工监督检验: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3监检范围
3.1安装监督检验:需要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见附表1 3。
2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的起重机械,其 改造、重大维修过程都需要实施监督检验。
4安装监检步骤与要求
4.1监检的申请 4.1.1施工单位在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当向金华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 心(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提出申请前,不应当进行任何施工活动(开箱核
-1-
验、现场勘查除外)。
4.1。
2申请时,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机构提供下述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复印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 (3)施工合同; (4)施工计划; (5)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6)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上述资料中,复印件应加盖施工单位公章;(4)(5)所述资料应当符合施工单位质量管 理体系要求(如格式、编号、签署等)。
如果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监检机构的受理人员将要求申请人补正后 再次申请。
如受理人员收取了上述资料,将告知申请人实施监检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4.1。
3申请时,施工单位应当缴纳监检费用。
4.2监检部门、人员的联络 施工单位的监检申请被受理后,应当在施工前持下述资料,与实施监检的部门进行沟通。
(1)设备的产品技术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制造单位公章),包括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如申请时已提供则无需再提供)、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 造监督检验证书(如有)。
(2)现场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件、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和4。
3.6项内容。
如果上述资料不齐全,施工单位及时补正。
如果实施监检的部门接收了上述资料,将向施 工单位告知实施监检的人员信息,并与施工单位协商监检工作的具体安排. 4。
3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 4.3。
1通用规定 4.3。
1。
1施工期间,监检人员将采用资料核查、实物检查和现场监督三种方式实施监检. 4。
3。
1。
2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
监检方式分别如下: (1)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监检,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 检确认不合格,施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2)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监检,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监检项目的具体分类见TSG Q7016附录C。
4.3。
1。
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文件、记录、人力资源和其 他资源、施工和检验仪器设备、施工过程、不合格处理、接受监督检验和安全监察等方面的控 制工作。
4.3.2产品技术文件、施工资格材料、施工作业文件的核查 完成4。
2项所述工作后,监检人员将对4。
1.2、4.2所述资料进行详细核查,并将核查情况 告知施工单位。
通常情况下,该项工作一般在接收资料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 施工单位可以与监检机构或监检人员协商完成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监检人员通过产品技术文件与合同的核查无法判断设备的选型是否正 确时,将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使用单位出具、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有关设备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
-2-
的说明文件(如附表3)。
如果核查结果存在不合格,按照4.3。
7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核查结果为合格,监检人员
将及时告知施工单位。
在规定的时限内施工单位未接到监检机构的核查意见的,视为核查合格。
施工单位只有在收到监检机构关于上述资料均核查合格的信息后,方可开始设备的现场施
工工作。
4。
3。
3部件施工之前的监检
进行金属结构拼装、零部件等组装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作业文件的要求进行现场 勘查、实物检查和测量等工作,形成自检记录.确认自检合格的,向监检人员提供自检记录和以 下资料:
(1)安装基础(包括具有行走机构起重机械的大车轨道)验收证明,该证明由使用单位出具, 其上有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信息;
(2)安装图纸,标明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 (3)对于安装在室外、总高度大于30m的起重机,且起重机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 和其它设施时,表明起重机的顶部与端部安装有红色障碍灯的证明材料; (4)主要零部件(吊具、钢丝绳、卷筒、滑轮、车轮等)的合格证与铭牌; (5)安全保护装置(制动器、制动电机、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起 重力矩限制器等)的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 (6)主要受力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自检记录。
施工单位在上述工作完成,并且自检和监检结果均为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如果监检中发现不合格,按照4。
3。
7的规定进行处理. 4。
3。
4部件、电气与控制系统、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的施工监检 监检人员可以在金属结构拼装、零部件安装、电气与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安全保护与防护 装置安装调试期间或者之后实施相应的监检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在安装调试完毕并确认自检合格后,或者应监检人员要求,向监检人员提供以 下资料: (1)主要受力构件的现场施工连接(焊接、螺栓连接、销轴连接、铆接)自检记录; (2)符合要求的无损检测报告或射线底片(对于分段制造、现场组装的主要受力构件); (3)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自检记录; (4)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轮组、卷筒等自检记录; (5)配重、压重自检记录; (6)安全警示标志自检记录; (7)电气设备及其控制系统的自检记录; (8)电气保护装置(包括接地保护、绝缘电阻、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过载 保护、失磁保护、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吊运熔融金属/非金属和炽热金属起重机的正反向接 触器故障保护等)自检记录; (9)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包括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的设置、力矩限制器的设置、起升高 度/下降深度限位器、料斗限位器、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和止挡装置、应急断电开关、 连锁保护装置、超速保护装置、偏斜显示/限制装置、防倾翻安全钩、扫轨板、导电滑触线防
-3-
护板、防坠安全器、露天工作起重机械的防风防滑装置、风速仪、防护罩、隔热装置等)自检 记录。
如果监检中发现不合格,按照4。
3。
7的规定进行处理。
4。
3。
5各项试验
只有当4。
3。
3、4.3。
4所述工作完成,并且各监检项目的结论均为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 在监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下述试验。
进行试验之前,施工单位应当将试验方案交监检人员核 查,并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空载试验; (2)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试验; (3)额定载荷试验; (4)静载荷试验; (5)动载荷试验; (6)其他试验,如升降机吊笼坠落试验、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
试验时,施工单位应当详细记录试验情况和结果,并在试验后将记录交监检人员。
如果监 检中发现不合格,按照4.3。
7的规定进行处理。
4.3。
6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监检人员在对设备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检的同时,将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 抽查。
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下述资料(其中(1)应在监检部门、人员联络时一并提 供): (1)现场施工组织机构、质量保证机构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的任命文件; (2)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3)施工分包方目录与分包方评价资料(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安装许可条件要求); (4)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质量记录,特别是不合格控制记录、例外处置记录.如果监检中发现 不合格,按照4.3。
7的规定进行处理。
4.3.7问题处理 4.3。
7.1监检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监检人员将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以下简称《联络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联络单》的要求,及时补正、复验或者补充检 验、整改,并完善相应的工作见证。
(1)对设备选型有质疑; (2)施工单位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施工资格资料、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存在不齐全、复 印件未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现象; (3)施工自检记录存在缺失、填写不齐全、未签署和加盖公章等现象; (4)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与实物不符; (5)经现场监督发现空载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者额定载荷试验中的制动下滑量测试结果为 不合格; (6)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一般性问题(如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无唯一识别编号, 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不在计量有效期内或不能满足精度要求等)。
在施工单位对《联络单》 所列问题进行了处理并书面回复后,监检人员将选择适当的监检方式,对补正、整改情况,以
-4-
及复验或补充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4。
3。
7。
2 监检过程中出现下述问题,监检机构将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同时报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意见书》的要求,及时补正、复验或者补充检验、整改,并完善相应的工 作见证。
如施工单位对《意见书》提出的意见拒不接受,或者在《意见书》规定的时限内未将 处理结果报监检机构,监检机构将书面报告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浙江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或受理)机关及发证机关。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告知书》或受理书中的有关内容有失实之处; (2)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不能覆盖受检设备; (3)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能覆盖受检设备; (4)对于《联络单》上所列问题,施工单位经两次整改都未能整改合格; (5)进行额定载荷试验时发现受检起重机械出现严重问题(如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等出现 损坏); (6)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结论为不合格; (7)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出现严重问题,如: --施工单位拒不接受监检人员发出的《联络单》; ——施工单位未在《联络单》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 -—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与监检人员的监检结果多处偏差较大; —-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 —-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违反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 (8)施工单位对上一次出具的《意见书》中所列的问题未能整改合格,或者未在该《意见书》 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 (9)其他对受检设备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在施工单位对《意见书》进行处理并书面回复后,监检人员将选择适当的监检方式,对补 正、整改情况,以及复验或补充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4.3.7.3如果施工单位对《联络单》或《意见书》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联络单》或《意见书》 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金华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或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处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4.4领取监检证书和报告
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包括施工单位针对《联络单》、《意见书》上列出的问题所进行的整 改工作和监检人员与监检机构的验证工作),并且监检人员和监检机构认为受检设备符合TSG Q7016后,监检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领取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时,监检机构应将返还4.1.2之(4)、(5)所述的施工计 划和施工质量计划,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产品技术文件、施工作业文件等资料。
5改造、重大维修监检的要点
-5-
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程序和要求与安装监督检验基本相同,但施工单位应当注意下 述调整内容。
5。
1产品技术文件
在进行4。
2所述工作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拟施工设备的最近一次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 告、施工前全面自检报告,以及涉及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 气原理图.如果主要受力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实 施改造和重大维修,还需提供负责制造单位监检的机构出具的相应制造监检资料。
如果拟施工设备的原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 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不齐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协商补正;确实无法补正 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及评估报告。
5.2主要零部件的合格证、铭牌
对于未更换的主要零部件,施工单位应当尽量提供其合格证、铭牌;对于更换的主要零部 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其合格证、铭牌。
5.3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格证、铭牌
对于未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施工单位应当尽量提供其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对 于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其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 5。
4整机改造合格证明
起重机械改造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出具整机改造合格证明以及改造后的使用维护说 明。
6移装监检的要点
移装监督检验的程序和要求与安装监督检验基本相同,但在进行4。
2所述工作时,施工单 位应当提供拟施工设备的最近一次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施工前全面自检报告。
如果拟施 工设备的原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不齐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协商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施工单位 和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及评估报告。
7 其他注意事项
7。
1 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一般在主要受力结构件拼装前、设备试运转(性能试验)前及时通知监 检人员,只有通过监检人员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确认后才能进行下步工序。
其余过程监检实施 具体方式可根据设备的大小、施工工期的长短、施工工艺的基本要求等因素,与监检人员协商 约定具体时间。
7。
2 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开展监检工作,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监检等需要在现场设立 固定办公场所的,由监检机构提前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为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 件. 7.3 施工合同一般需提供起重机械产品销售合同和/或安装合同,销售合同中注明包括安装的并 且是由销售商(应有相应安装资质)自己安装不需要提供安装合同。
-6-
7.4 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试验项目及其合格要求应当 不少于并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施工质量计划(过程控制表卡、施工组织设 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A、B 类),并且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 设置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监检方式栏目。
7。
5 递交给监检机构的所有施工资料(附表 2)如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7。
6 附录 3 为参考性资料,提倡各施工单位提供自已编写的相关见证资料,使之更合理、科 学和更符合、真实. 7.7 在使用现场没有安装过程、以整机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其安装过程(在制造厂内完成的监 检项目)的监督检验原则上以资料确认为主,其他项目按本指南要求实施。
-7-
附表 1 需要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设备类 序号 型(类
型) 1
2
3
设备品种(型式)
通用桥式起重机 电站桥式起重机 防爆桥式起重机
设备类
设备基
序号 型(类
本代码
型)
4110 4120 4130
24 门座 25 起重 26 机
设备品种(型式)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电站门座起重机
固定式起重机
4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40 27
曲线施工升降机
设备基 本代码
4730 4740 4760
4810
5 桥式 起重
6机
冶金桥式起重机 架桥机
4150 4160
28
升降 29 机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4820 4830
7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70 30
升船机
4850
8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4180
9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190
10
防爆梁式起重机
41A0
11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10
12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422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
13
4230
机
万能杠杆拼装式龙门起
14 门式
重机
4240
起重 15 机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50
31
32
33 缆索 34 起重
机 35
施工升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36 桅杆 起重
37 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38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860 4910 4920 4930 4940
4A10
4A20
4D10
16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60 39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20
17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70 40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30
18
19 塔式 起重
20 机
装卸桥 普通塔式起重机 电站塔式起重机
4280 4310 4320
41 机械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式停 42 车设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备
43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40 4D50 4D60
21
22 门座 起重
23 机
塔式皮带布料机 港口门座起重机 船厂门座起重机
4330 44 4710 45 4720 46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70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80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4D90
-8-
附表 2
施工单位需提交的资料
序 提供时间
号
文件名称
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受理书)
2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3
*施工合同
申报时
4
施工计划
5
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空白表、卡)
6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
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构件图,机械传
7 动图,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
适用安装监检
8
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9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10
*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11 施工前 施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计算资料等)
适用改造大修监检
12
施工作业文件
13
*起重机预期用途和预期工作环境的说明文件
14
起重机安装基础及大车轨道验收合格证明
15
持证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
16
施工组织机构、质量保证机构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的任命文件
17 施工过程中 施工图纸、各项目各流程检验记录卡及相关证明资料
18 性能试验前 试验方案、检验记录卡
19 施工自检完 *至少含有 A 类项目的施工自检记录
20
毕后 改造(大修)质量证明材料
适用改造大修监检
注:①文件名称前有“* ”号的表示监检机构需要存档。
②14 项中安装基础一般为:1、大车基础及承重梁;2、隐蔽基础(主要针对塔式起重机、固定式
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及桅杆起重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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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起重机预期用途和预期工作环境说明
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
产品编号 施工位置
起重机用途(可多选):
□吊运液态熔融金属 □吊运炽热固态金属 □其他:
□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 □吊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起重机使用环境条件:
1.供电电源:
(填写电压和相数)
2.环境温度是否超过 40℃:□是 □:否
3.使用现场(可多选):□有易燃、易爆气体 □有腐蚀性气体 □有毒有害气体
□无
4.潮湿环境:□是 □否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作为潮湿环境)
5.粉尘环境:□是 □否
起重机工作级别:
(填写 A1—A8)
使用单位负责人: (单位章)
施工单位负责人: (单位章)
-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