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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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概念
所谓现场检查笔录,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或案件发生现场制作的,有关检查过程或案件违法过程或状态的书面(或其他形式)记录。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特征和要求
1.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主体上的行政性。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执法机关负有调查收集证据和保存证据的责任。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重要证据形式。
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最基本提供者。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发生以后,由于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保证有关证据的充分、确凿,以保证后续诉讼程序中虽作为被告但不陷于被动。
2.现场检查笔录对象上的现场性和保真性:笔录涉及的情况是行政案件或检查发生的现场的原始状况。
这是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和要求。
凡是对案件或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都是现场检查笔录。
不是对案件或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都不是现场检查笔录。
在案件发生或检查之后根据印象制作的笔录就会“失真”,就会出现偏差,不可能体现现场的“原汁原味”。
3.现场检查笔录时空上的即时性和同步性:制作的时间,严格来讲,应当是在案件发生的同时或检查的同步,不能在案件发生之后或检查之后。
制作的地点,严格来讲,应当是在案件发生的地点或检查的现场。
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和同步性是现场检查笔录的现场性和保真性的必然要求。
4.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上的相关性和外在性:相关性是指笔录的内容与案件事实要素相关,主要包括违法事实要素和规范执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实要素,无关的事实不予记录。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件事实
要素。
当场准确确定有关要素并将其真实记录下来,这种能力是在执法实践中不断积累、不断磨练后才能具备的。
对违法事实要素的记录要准确具体,尤其是对涉案物品的记录,要具体到品牌、外观、批号、规格、数量等。
对规范执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实记录要规范:依法依规检查、依法亮证、规范检查等。
外在性是指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听到、闻到、看到、摸到的或者用基本测量工具测量检测到的有关违法事实情况的记载,不能也无法对事实要素的核心和内在品质进行确认和评判。
5.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上的和事实和证据关联性:首先要将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和违法当事人关联起来:要记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反应和配合情况,将其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身份加以“关联固定”。
其次,要发挥现场检查笔录在各证据形式中的关联作用,以体现不同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印证关系:如果执法机关在现场检查的同时也进行了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拍摄照片等,笔录的内容要“点到”以上活动,以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笔录在体现不同证据形式之间关联印证关系上的基础作用。
6.现场检查笔录顺序的合理性和针对性:笔录顺序是一个有先到后、由外到内、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过程。
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
并且针对主要事实要素的内容要具体丰富,其他可简要叙述。
7.现场检查笔录语言上的叙述性和严谨性:多用叙述性和说明性的语言,不应当用议论性和描写渲染性的文字,也不宜出现结论性、推断性的语言,比如:使用“大约”、“大概”等模糊词语,或“多”、“左右”等不定词语,或者现场进行主观认定,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8.制作的程序必须规范,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有关格式化项目填写完整、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到场,需要当事人签字等。
三、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录的主体内容(不包含格式化填空项目)
1.执法人员开展检查的根据,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的经营
场所;
2.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检查的表现(亮证、表明身份、表明身份等)和检查的主要过程;
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4.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的情况;
5.执法人员检查的表面性结果;
6.当事人、旁证人员提供证据和配合检查情况;
7.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拍照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