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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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止情形 等 , 应 当 在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中
列 明 , 并 在 物业 管 理 区 域 的 显 著 位置公示 。
建设单位 与 物业 买受人 签 订 的房 屋买
卖合同 , 应 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 费 的 内 容 。
第 十 二 条 因 政府指 导价 变动 需 要调
第八条 普通住 宅前期 物 业公 共服务 费 实 行政府 指 导 价 , 其他 物业 的 物 业公共 服务 费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
第 九条 普通住 宅前 期 物 业公 共服务 费应 当 根 据 物 业服务 等 级 、 服务 质 量 、 服务 成 本等 因 素 , 实 行分等 级定价 。
第二 条 本办法适用 于本省 行政 区 域 内 的 物业服务收 费及其监 督管理 活动 。
本 办 法所称 物业 服 务 收 费 , 包 括 物 业 公共服务费 、 机 动 车 停 放费 和 其 他服 务 收 费 。
第 三 条 省人 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 门 负
整 普通住 宅 前 期 物 业 公共 服务 费 标 准 的 ,
物 业服务 企业应 当 在政府指 导价变动 范 围
内 作 相 应 调 整 。
因 服 务成本变 化需要调 整普通住 宅 前
期 物 业公 共 服 务 费标 准 的 , 物 业 服务 企业
应 当 将真 实 、 完 整 的 物 业 服务 成 本 向 业 主
等 级 , 依法选聘 物 业服务 企 业 , 签订前期 物
业服务合 同 , 并 于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十 曰 内
报送 所在地 价格主 管部 门 和 物 业主 管部 门
备 案 。
第 十 一 条 物业 服务 等级 、 服务 内 容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方 式 、 收 费 起始 时 间 、 合 同
责 全省 物 业服务 收费 的 监督 管 理工 作 。 设 区 的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府 价 格主 管部 门 按照价格管 理权 限 , 负 责本行 政 区 域 内 物 业服务收 费 的 监督管 理工作 。
县级 以 上人 民 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 行政 主 管部 门 和 其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做好 物 业服务 收 费 管理 的 相关 工 作 。
普通住宅 前期 物 业服务等 级标准 由 设 区 的 市人 民 政府物 业主 管部 门 会 同 价格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并 向 社 会公布 。
第 十 条 普 通住 宅 在 销 售 前 , 建 设单
位应 当 拟 定物 业 服 务 方案 , 选择 物 业 服务
质量 和 收 费标 准 、 收 费方 式等 。
第 二章 物业公共 服务费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物 业公 共 服务 费 , 是指 物 业 服 务企 业 按 照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 在 物业 管 理 区 域 内 从 事 房 屋 以 及配 套设施设备 和 相 关 场 地 的 日 常 管 理 、 维 护 保养 、 绿化 养护 、 卫生保 洁 、 公 共秩序 维持 、 安 全 防范 协 助 等 公 共性 服务 , 向 业 主 或 者 物 业使用 人收 取 的 费 用 。
1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公报
年第 期 2 0 1 8
16
政 府 规 竹
Hale Waihona Puke 疗 城乡 建 设行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统 称物 业 主 管部 门 ) 制定基 准价 及 其浮 动 幅度 , 报 本级 人 民 政府批准 后 向 社会公布 执行 。
实行政 府 指 导 价 的 物 业 服务 收 费 标 准 , 应 当 根据 经 济社会 发展 水平 以 及 物 业 服务 成 本变动 等情 况 适 时调 整 。
第 四 条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 合 理 、 公 开 、 公平 和 收 费 与 服务 质量 相 适应 的 原则 , 并按照 不 同 物业 的 性质 、 特点 分别 实行政府指 导 价 和 市 场 调 节 价 。
第 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 价 的物业 服务 收 费 , 由 设 区 的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府 价 格主 管部 门 会 同 房地产管理部 门 或者住 房
5 月 2 9 日
山 东 省物业服务收 费 管理办法
第 章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物 业 服务 收 费 行 为 , 维 护业 主 、 物 业 使用 人 、 物 业 服务 企 业 的 合法 权益 , 促进 经 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格 法 》《 物 业 管 理 条例 》 等法律 、 法规 , 结合本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公开 , 并 经 专 有 部 分面 积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第 六 条 实行市 场调 节价 的 物 业服务
收 费 , 由 业 主 或 者物 业 使用 人 与 物 业 服务 企业通 过物业 服务合 同 约 定 。
鼓 励 、 支持 业 主 或 者 物 业 使用 人通 过
公平 竞争机 制 选 择 物业 服 务企 业 , 并 与 物 业 服 务 企业 协商 确 定 物 业 服务 内 容 、 服务
饵 政府 规章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 1 7 号
《 山 东 省 物业 服务 收费 管理 办 法 》
年 经 已
2 01 8
5月
3
日 省 政府 第 6 次常务 会 议通
过 现 予公 布 年 起施行 ,
,
自 20 18
7月 1 日
。
省 长 龚 正
年 2 0 1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