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2017年一季度安全例会王厅))20170226
关于深入开展矿井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的决定
关于深入开展矿井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的决定公司属各科室、工队: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现场管理为重点,预防为手段,加强我公司水害防治工作,杜绝各类水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公司决定开展矿井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矿井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完善组织机构,成立领导组:组长:经理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安监处长经营副经理成员:矿相关副总工程师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监处机电科供应科通风科综合科企划科劳资科财务科及各队组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兼)二、矿井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的职责:经理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
生产副经理对矿井防治水工作需要的设备配置、材料供应负责。
安监处长对矿井防治水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地面防洪工作负责。
经营副经理负责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
三、防治水工作重点及相关部门职责:(一)落实防治水工作“三专”管理,明确管理职能。
西山德顺煤业公司“三专”建设一览表(二)落实探放水职责。
探放水必须有安全员、瓦检员、地测人员跟班作业,地测部门制定专门防治水防治水措施、“有掘必探”安全技术措施、避灾路线等相关内容并贯彻到每一位职工。
当班探放水结束后,填写当班探放水记录,并经探水队带班班长、当班安全员、地测等部门人员现场联合验收签字。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防治水人员分析钻探成果,达到探放水设计目的后,及时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
(三)落实防治水现场管理制度开掘工作面执行允许掘进(停掘)通知单制度。
通知单由地测人员办理,经地测副总、生产调度中心主任签字后生效,及时下达至相关对组执行。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防治水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保护水资源。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防治水管理。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管理的组织、责任、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煤矿应当根据矿井特点和地质条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预案,随时准备应对各类水害事故。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提高水害防治能力。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减少水害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责任第八条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
第九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有足够的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和实施防治水预案。
第十条矿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的最高防治水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
第十一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各级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权责。
第十二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煤矿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并责令煤矿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测矿井水质,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治理水质问题。
第十四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防治水培训,提高员工的水害防治技能。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防治水档案,包括水害事故记录、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三章措施与要求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在开采过程中,加强对矿井水位的监测,及时控制并调整抽水工艺,确保矿井水位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定期清理矿井排水系统,确保排水通畅。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制定并常态化开展矿井内水质监测,保证矿井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相应的防治水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加强主要设备和管网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各类设备和管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水害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煤矿防治水的责任与义务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防治水培训,提高员工防治水的意识和技能。
3.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水文监测体系,定期进行水质、水位、水压等的监测和评估。
4.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煤矿防治水工作。
三、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清理煤矿井下积水,保持水位在安全范围内。
3. 煤矿企业应当建设有效的水封防治系统,防止水与瓦斯的相互作用。
4. 煤矿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进行采矿,避免对地下水体的破坏。
五、煤矿防治水的应急处置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灾害防治水应急预案,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组织防治水措施的全面预案。
2.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防治水的进一步扩散。
4. 煤矿企业应当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迅速到位,保护井下人员的安全。
六、煤矿防治水的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进行定期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煤矿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与检查工作。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煤矿防治水工作不断提升。
四、煤矿防治水的法律责任1. 煤矿企业或相关责任人不按照本规定履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煤矿企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相关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XX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总则一、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制度的宗旨是:认真贯彻《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进一步强化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有效地预防各类水害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为首的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
1、矿井要成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以文件的形式正式下发,明确分工,明确责任。
2、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由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地质测量部门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领导。
3、设置防治水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门,由技术负责人任主任,地测部门、机电运输部门、生产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计划部门、安全质量监察部门、综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节防治水工作责任制一、矿主要负责人是本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保证在人力、物力和资金等方面的投入。
二、技术负责人主管矿井防治水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编制;研究制定矿井防治水方案和各项防治水措施;月、季、年度水情分析;月度水害隐患排查;重大防治水工程的组织实施;季度防治水安全检查;重大水害隐患的确定和安全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各类防治水设计、措施。
三、落实防治水业务部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防治水工作。
四、矿地质测量部门负责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负责编制矿井防治水方案设计和各项防治水措施;负责对矿井水情、水害分析预报;负责矿井月度水害隐患排查、重大防治水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编制各类防治水设计、措施。
五、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矿井开拓生产计划安排、工程方案论证和技术管理,接受防治水办公室的指令,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按设计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六、矿机电运输部门负责对矿井供电、排水系统的检查;认真编制防治水机电设备的需用、大修、电力负荷计划,做到现场备用设备充足,满足现场需求;定期组织水泵技术测定和雨季电器试验,组织好雨季前排水设备联合试运行。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包括矿井排水、涌水治理、降水补给、防渗漏措施等。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按照科学、系统、紧急和层次化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提倡综合防治,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按照“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工作到位、效果评估”的原则,确保工作的高效实施。
第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结合具体矿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组织机构第七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矿长、防治水工作组、专职防治水人员和相关生产单位。
第八条矿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最高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项工作。
并应当明确责任,对防治水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九条防治水工作组是由矿长组织成立的,负责制定防治水工作计划、方案和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防治水工作组由防治水工程技术人员、市场营销、安全部门、环保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专职防治水人员由矿井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招聘,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调度。
第十一条相关生产单位包括:煤矿开发单位、矿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负责配合矿井开展防治水工作。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科学合理,采用先进的矿井防治水技术和设施。
(三)预防为主,加强矿井的预警和监测。
(四)动态管理,根据矿井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案。
(五)全员参与,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提升。
第十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做到全面、系统、综合的防治水管理,细化分工,确保工作的全面到位。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措施第十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加强矿井排水系统的建设,并确保排水设施的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根据不同矿井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涌水治理措施。
煤矿有关防治水的各项管理制度模板
煤矿有关防治水的各项管理制度模板一、防治水分区管理规定(一)各矿要严格按照“可采区”划定范围开展采掘活动,“缓采区”内除勘查或治理工程外,不得进行任何作业,“禁采区”严禁任何人进入,严禁进行任何作业。
(二)在所有通往划定的“缓采区”的巷口处,悬挂“缓采区”警示标志,除瓦检、通风、排水、安监以及实施勘查治理工程作业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禁止进入;“禁采区”与“可采区”、“缓采区”之间,要采取留设防隔水煤柱、修建防水密闭等物理隔离措施。
(三)“缓采区”经批准进行勘查治理作业时,应制订作业计划、明确作业人员和安全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于未编制防治水分区论证报告的停工、停产煤矿和新建煤矿,要在恢复正常生产建设以及新建煤矿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编制审批工作。
未审批完成防治水分区管理的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五)已完成分区管理的煤矿,要及时将“三区”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充水性图上,作为煤矿生产衔接、安全管理的基础。
“可采区”用绿色线框标绘,线宽2.0mm;“缓采区”用黄色线框标绘,线宽2.0mm;“禁采区”用红色线框标绘,线宽2.0mm。
“三区”线框图层要至于底层,不得遮挡覆盖图纸其它信息。
(六)各矿要进一步收集防治水基础资料,重点做好井田内外小窑采空破坏资料的搜集、追溯,加强水患补充调查及水患排查工作,发现“三区”划分结果与实际不符的,要及时修编“三区”划分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七)“缓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可采区”标准的,必须重新编制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并按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转为“可采区”。
未经同意的不得变更“三区”范围。
二、重点水患提级管控制度(一)集团公司对重点水患实行提级管控制度,对重点水患建立专项台账,安排专人定期跟踪落实治理进展,提级审查重点水患区域的防治水技术方案,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重点水患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受小窑破坏区积水、存在大量采空区积水的近距离煤层采空、小煤柱测采空水影响严重的,以及充水或涌水量大的密闭墙、地表塌陷、裂缝、小窑井口等可能导致地表水下渗至采空区威胁矿井安全等防治水隐患。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提高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矿井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科学防治水,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防治水工作要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防治水工作要注重科学技术支撑,加大科技研发力度,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防治水技术。
第六条防治水工作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事前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职工安全。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设立煤矿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包括生产部门、安全部门、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和监督煤矿矿井的防治水工作。
第八条煤矿矿井防治水工作由煤矿公司负总责。
第九条煤矿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防治水工作资格证书,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煤矿矿井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关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
第三章责任第十一条煤矿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划分如下:1. 矿长负总责,确保防治水工作的顺利开展;2. 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煤矿矿井的防治水措施,做好安全培训;3.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防治水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4. 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矿井防治水的环保措施,保障环境安全;5.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矿工的招聘和培训,确保矿工具备防治水工作的素质和技能。
第四章监督第十二条煤矿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治水机构及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工作。
1. 监察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矿井的防治水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2. 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煤矿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3. 职工代表应参与煤矿矿井的防治水工作,对矿井的防治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煤矿矿井应建立完善的防治水工作档案,保存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记录,供监督部门查阅。
某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
XXXX 有限公司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XXXX 有限公司aaaa报告编号HZI-2017-10-28aaaa二〇一七年十月目录前言 (1)1 矿井概况 (3)1.1煤矿基本情况 (3)1.1.1 煤矿位置 (3)1.1.2 矿井范围 (3)1.1.3 交通状况 (4)1.1.4 自然地理 (5)1.1.5 四邻关系 (6)1.2煤矿生产建设概况 (6)1.2.1 矿井开采历史 (6)1.2.2 矿井生产现状 (10)1.2.3 矿井未来五年采掘规划 (10)1.3煤矿以往水文地质勘查工作 (11)1.3.1 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 (13)1.3.2 物探工作 (16)1.4矿井水文类型划分及煤矿水患补充调查工作及质量评述 (17)1.4.1 矿井水文类型划分报告评述 (17)1.4.2 煤矿水患补充调查报告评述 (17)2 地质概况 (18)2.1矿井地质 (18)2.1.1 地层 (18)2.1.2 含煤地层 (20)2.1.3 构造 (21)2.2可采煤层 (25)2.3水文地质概况 (26)2.3.1 区域水文地质 (26)2.3.2 井田水文地质 (28)2.3.3 矿井充水因素 (30)3 矿井水患分析 (39)3.1地表水 (39)3.2老空水 (39)3.3煤层底板奥灰承压水 (40)3.4煤层顶板含水层水 (40)3.5隐伏构造 (41)3.6未封堵及封堵不良钻孔、废弃(关闭)井筒 (41)4 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 (42)4.1水害防治分区划分 (42)4.1.1 可采区 (42)4.1.2 缓采区 (47)4.2分区管理措施 (47)4.2.1 可采区防治措施 (48)4.2.2 缓采区 (51)4.2.3 禁采区 (52)5 结论及建议 (52)5.1结论 (52)5.2问题建议 (52)附图目录附件目录附件1:《XXXX有限公司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评审意见附件2:《XXXX有限公司地面三维地震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附件3:《XXXX有限公司地面瞬变电磁勘探工程成果报告》评审意见附件4: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文件皖北煤电秘发[2016]135号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关于《XX煤矿矿井水患补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的批复及评审意见附件5:《XXXX有限公司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评审意见附件6: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文件皖北煤电生技[2017]89号关于《XXXX有限公司带压开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意见的批复及评审意见附件7:《XXXX有限公司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评审意见附件8:矿方承诺书附件9:编制单位承诺书附件10:采矿许可证附件11:编制单位勘查资质证书前言1、目的、任务XXXX有限公司为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生产矿井,该矿井前身为岚县地方国营候家岩煤矿附属一矿,始建于1962年,1966年投产。
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方案
山西灵石红杏旺盛煤业有限公司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方案编制:张汉卿审核:李善杰矿长:李志文总工程师:张涛编制单位:地测防治水科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方案为全面提升我矿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水害治理能力,在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和以“十排查十整治”为重点的煤矿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全县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灵煤总发【2017】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山西灵石红杏旺盛煤业有限公司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我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得以按期、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矿委会决定成立我矿防治水分区管理领导组及办公室。
组长:李志文(矿长)副组长:张涛(总工程师)李书旺(安全矿长)李善杰(防治水副总)成员:由各相关科室队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地测防治水科,负责起草工作方案,协调全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
各相关科室队组参照执行。
各相关科室队组要按照各自的工作任务,依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职能范围内的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
二、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目标我矿要按照水文地质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到位情况实现分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管理。
到2017年年底,要按照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标准,对矿井井田实行合理分区并制定针对性水害防治措施。
三、防治水分区管理标准我矿要按照矿井水文地质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到位情况将全井田划分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以下简称“三区”)。
可采区:即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
资源整合矿井首先应通过水患补充调查做到老空积水分布的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缓采区:存在老空积水、承压水等隐患的煤矿,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还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或水患有效治理的区域。
禁采区:经安全论证,通过现有技术、装备等难以达到安全开采的区域。
四、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任务(一)编制我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
要按照省厅(晋煤行发[2017]128号)文下发的《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编制提纲》编制《山西灵石红杏旺盛煤业有限公司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
关于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报告的批复
×××有限公司关于×××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报告》的批复×××煤矿:你矿呈报的《防治水分区管理报告》已收悉,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相关部门会审,同意你矿所编制的《防治水分区管理报告》贯彻执行,现批复如下:1、在生产作业前必须认真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贯彻学习后组织实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2、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综合治理措施。
3、矿井技术人员必须及时更新采掘工程平图、充水性图,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确保生产安全。
4、生产过程中接近可疑区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加强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管理,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探放水原则,落实执行“两探”思想不动摇。
5、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实行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法”消除水害,在未消除前严格按划定的“三线”进行管理到位。
6、缓采区经勘查、疏排、治理后达到规定的可采区划定标准时,由矿井组织编制转换报告,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转换。
7、地测技术部门必须深入现场,检查钻孔方位、倾角、深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时收集好探钻原始资料,钻探完工后根据物探和钻探资料进行分析,并下发允掘通知单,并完善好允掘牌板及允掘起点标志。
8、《防治水分区管理报告》的编制是动态的。
当矿井“三区”范围或防治措施发生变化时,原划定的“可采区”因开采方法、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可采区”标准时,则转为“缓采区”或“禁采区”。
9、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的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2】85号)要求与《防治水分区管理报告》严格执行。
×××矿业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1日。
浅谈山西某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
2021 年第 3 期
西部探矿工程
浅谈山西某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
常 明*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
河北 邯郸 056001)
摘
要:2017 年,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
的通知》、
《关于深化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根据文件要求,山西省所有煤矿均应按照
图1
主采煤层采动对顶底板含水层的影响范围示意简图
态变化的因素)清楚的区域。
缓采区:存在老空积水、承压水等水害隐患的区
3.2.2 奥陶系灰岩水对矿井开采的充水影响
通过实测地下水位,奥陶系(上马家沟组)水位标
域,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还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或
水患有效治理的区域。
禁采区:经安全论证,通过现有技术、装备等难以
性及导水通道,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的程度,以便转
换为可采区。
7
结语
此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出台该文件,是为了更好
地指导山西省各大煤矿的防治水工作,该煤矿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了“三区”划分,从而提高了该煤矿防治水
工作。全国各大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对地质、水文地质
条件是一个干扰和破坏的过程。因此,矿井水文地质
条件也会受采动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矿井应根据生产
水性,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开展了采空区积水探查
工作,共探明井田内:3 号煤层有 1 处积水区,积水量
44000m3,4 号煤层有 5 处积水区,积水量 17836m3,8 号
煤层有 6 处积水区,积水量 49177m3,15 号煤层有 1 处
积 水 区 ,采 空 区 面 积 2113m2,预 测 积 水 量 累 计 约
某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
某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某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一、背景说明某煤矿位于山西省某地,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煤矿企业。
该矿井的矿区地势复杂,水文地质条件较为严峻。
在常年开采过程中,煤矿井下不可避免地会遭遇水灾,特别是在矿井底部水分区,水文条件更加复杂。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煤矿管理部门制定了防治水分区管理措施。
二、防治水分区管理目标1. 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2. 提高水文地质灾害预警能力,及时采取应对措施;3. 保护矿井环境,减少对地下水资源的破坏;4. 提高煤矿生产效益,降低生产成本。
三、防治水分区管理措施1. 水文地质勘查和监测:对矿井底部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详细勘查和监测,包括水位、水质、水流速度等参数的测量和分析。
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水文地质预警系统,实现对水文地质变化的实时监测和预测。
2. 加强排水工程建设:根据水文地质调查结果,制定合理的排水方案。
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地下水抽排、引水、灌浆、隔离等,确保矿井底部水位的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 加强矿井工作面的环境管理:对矿井工作面进行严格管理,控制工作面的水平和垂直进度,确保矿井的安全开采。
4.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水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5. 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防治水分区管理措施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确保防治水分区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论证结果通过对防治水分区管理措施的实施和监测分析,取得了以下成效:1. 矿井安全生产得到有效保障,没有发生重大水灾事故;2. 水文地质灾害预警能力明显提高,事故处理及时有效;3. 地下水资源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避免了地下水外溢和污染;4. 煤矿生产效益显著提高,生产成本降低。
五、结论与建议防治水分区管理措施是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某煤矿的防治水分区管理措施的论证,证明了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范文一、背景介绍煤矿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然而,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地下水的涌入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地下水涌入不仅会导致生产中的事故和损失,还会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体制与机构安排为了实施有效的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机构安排。
首先,要成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防治水管理措施和标准、组织开展水文地质勘查和监测、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煤矿防治水工作等。
三、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手段1. 层次分区为了更好地控制地下水涌入,煤矿应根据地下水位和水文地质条件,将矿井分区,建立分区防治水的管理体系。
不同分区的防治水工作应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2. 井下封堵井下封堵是煤矿防治水的重要手段之一。
煤矿应根据地下水涌入的情况,采取适当的封堵措施,如注浆封堵、砌石封堵等,以防止地下水的进一步涌入。
3. 污水处理煤矿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这些废水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煤矿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废水处理系统,对废水进行适当的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4. 地面水管理除了井下水的管理外,煤矿还应对地面水进行有效的管理。
煤矿应建立合理的排水系统,确保地面水的及时排除,防止因地面积水导致的生产事故和设备损坏。
5. 管理措施的完善为了保证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煤矿应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煤矿应加强对煤矿防治水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技术手段的水平。
同时,还应加强对煤矿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
四、防治水工作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监督与评估。
首先,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对防治水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其次,煤矿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煤矿防治水制度范本
煤矿防治水制度范本煤矿防治水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事业单位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目标是实现矿井的无水井下、无因漏水井下。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技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煤矿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部门,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
第九条煤矿防治水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研究、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方案和措施;(二)组织实施防治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三)组织开展煤矿防治水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技能;(四)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配合与合作;(五)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煤矿防治水部门的组织机构包括:(一)部门主管: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煤矿防治水工作;(二)技术人员:负责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三)巡查员:负责巡查煤矿的防治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救援队员:负责煤矿水灾事故的救援工作;(五)培训员:负责组织煤矿员工的防治水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防治水部门应当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二条煤矿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煤矿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建设相应的防治水设施。
第十三条煤矿防治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由专业承建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四条煤矿防治水设施的建设包括:(一)各级井口堵水;(二)井下排水系统的建设;(三)井下泵站的建设;(四)井下水位监测和报警系统的建设;(五)井下排水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第十五条煤矿防治水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应当由专业维护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的性能和安全状态。
14、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
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根据《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水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水害治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按要求定期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 由矿井审核后报告集团公司初审,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山西焦煤评审批复。
第2条全井田必须进行合理分区,不得出现空白区。
第3条必须将分区论证报告审定的“三区”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生产用图上,用不同颜色表示可采区(绿色线框)、缓采区(黄色线框)和禁采区(红色线框)。
第4条必须严格按照分区分别修订煤矿防治水措施,作为生产衔接、安全管理的基础。
第5条矿井“三区”范围、防治措施发生变化和经采掘工程验证分区划分依据资料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要及时重新修订《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审核,未经同意的不得变更“三区”范围。
第6条现有采掘等作业必须位于“可采区”范围,“可采区”要满足煤矿生产衔接需要,最低不得低于3年开采服务期。
因采煤工艺、地质条件或防治水措施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可采区”标准的,应通过相关程序转为“缓采区”或“禁采区”管理。
第7条“禁采区”与“可采区”、“缓采区”之间,必须同时落实管理措施和防隔水煤柱、防水闸门等物理隔离措施,实施有效隔离,在所有通往划定的“缓采区”的巷口处,必须悬挂警示标志,除瓦检、通风、排水、安监以及实施勘查治理工程作业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禁止进入。
每月对隔离位置进行巡查一次。
第8条“缓采区”经上级部门批准进行勘查治理作业时,应制订作业计划、明确作业人员和安全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9条“禁采区”经隔离后不得安排任何井下作业行为、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第10条“可采区”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强化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要求,遵循“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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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
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全面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水害治理能力,在去年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和以“十排查十整治”为重点的煤矿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为深化全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省厅决定对全省煤矿按照水文地质查明程度和防治水平进行分区管理,消灭水害事故隐患,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一、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的必要性
为摸清煤矿老空积水分布情况,提高煤矿采空积水水文地质勘查程度,2016年省厅专门安排了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全省共有463座资源整合矿井参加了此项工作,截止年底440座矿井完成了调查工作,从根本上提高了资源整合矿井对老空积水位置、水量及威胁程度的查明程度。
晋城沁水中村“7·2”较大透水事故后,省厅安排了以“十排查十整治”为主的防治水安全专项整治行动,725座煤矿共查出防治水隐患和问题5291条。
这两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夯实了全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和技术基础,
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全省煤矿经过资源整合、重组整合工作后,整合关闭带来的水文地质资料不清不明,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带来的水文地质类型趋向复杂,多水平多煤层开采带来的各种水患叠加影响,全省煤矿水害威胁程度呈越来越重的趋势,为进一步深化煤矿防治水工作,在去年水患补充调查和防治水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在全省煤矿推行防治水分区管理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到2017年年底前,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和建设煤矿均要实现防治水分区管理,煤矿开拓、采掘等生产活动全部在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隐患消除的“可采区”内进行;“禁采区”经安全隔离后严禁任何人进入和进行任何作业。
可采区应满足煤矿生产开发规划需要,最低不得低于3年生产计划需求。
三、防治水分区管理标准
(一)适用范围: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均要按照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要求,对全井田进行合理分区,并制订相对应的水害防治措施。
(二)管理分类:各煤矿按照本矿区水文地质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到位情况将全井田划分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
(三)划分标准:
1、可采区:即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
资源整合矿井首先应通过水患补充调查达到老空积水分布的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2、缓采区:存在老空积水或承压水隐患的煤矿,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还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或水患有效治理的区域。
3、禁采区:经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通过目前治理措施难以达到安全开采或经济上不合理的区域。
(四)报告编制:煤矿收集整理历年来形成的地质报告、水文报告、水患普查报告和生产过程中积累的地质资料,按照分类标准,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论证报告(编制提纲省厅将下发指导性意见),上报主体企业审批;单独保留煤矿由煤矿企业组织评审。
技术力量薄弱的煤矿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制,煤矿审核后报主体企业审批。
中介单位应熟悉国家有关水文地质勘查规范、本区域水文地质特征和水害防治措施,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资质达到乙级以上。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生产建设煤矿现作业区域必须达到“可采区”标准。
通过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将论证报告批准的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作为煤矿生产衔接、安全管理的基础。
“禁采区”“缓采区”与“可采区”应实施有效隔离。
“缓采区”经勘查和治理后达到“可采区”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转为“可采区”。
经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通过目前治理措施难以达到安全开采或经济上不合理、已经弃采区域应建立隔离措施,并划入“禁采区”。
煤矿“三区”范围或防治措施发生变化的,煤矿要及时重新修订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并按程序进行上报审核和备案。
资源整合矿井未进行水患补充调查工作或尚未达到普查程度的区域,不得作为“可采区”管理。
严禁煤矿在“缓采区”“禁采区”进行任何采掘作业行为。
(二)资源整合矿井分区管理前必须完成水患补充调查工作。
资源整合矿井进行防治水分区管理之前,必须按照省厅规定完成水患补充调查工作,并及时修订防治水安全专项措施。
按照1月份省级互检意见,各市和各省属集团公司对所有参加水患补充调查的煤矿进行逐一复查,复查达到省厅晋煤行发【2016】42号文件要求的煤矿方可进行分区管理;部分因勘查方法不符合要求、钻探验证不合格、勘查范围不满足要求、防治水措施未及时针对性修改完善、未按要求进行审查备案的煤矿,煤矿及时补做相应工作后,并经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防治水分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