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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奉贤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沪奉府办[2006]59号
【发布部门】80903G002
【发布日期】2006.08.07
【实施日期】2006.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奉贤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奉府办[2006]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建设是今年市政府的实事工程,为了圆满完成我区该工程的创建任务,现将区民政局《奉贤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奉贤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6]7号、市民政局沪民基发[2006]18号文件精神,在全区新建、改扩建5个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已列入《2006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
为落实市政府实事项目,确保完成我区“受理中心”建设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群众需求和满意为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千方百计确保年内完成“受理中心”的建设任务,不断提高政府服务的便捷度、透明度和亲和度,使群众得实惠、社区更和谐。
二、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实事项目要求,我区年内必须完成5个镇(开发区)“受理中心”的新建和改扩建。
一要完成机构的建立,硬件基本到位,做到每个镇(开发区)都有一个“受理中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