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水(污)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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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入河排水(污)口登记表()排登字…‟第号
登记单位(签章):
登记日期:年月日
天津市水利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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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要求
1、在二级以上河道(含二级)、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设有排水(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登记表格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索取或登陆天津市水利信息网站下载。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
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水(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水(污)口的有关信息。
4、排水(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对登记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按照河道管理级别提交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如排水口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则需提交审批文件及复印件等原始资料。
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
5、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入河排水(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水(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水(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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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登记表首页“()排登字…‟第号”由登记受理机关填写,空白位置按顺序应分别填写“排入河流名称”、“年份”、“编号”。
2 “设置(管理)单位”按排水(污)单位的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多个企业(单位)共用一个排水(污)口的,可将排水(污)口所有权单位认定为排水(污)口设置单位;如无法找到排水(污)口所有权单位,则登记所有使用该排水(污)口的单位。
(“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写单位实际负责人。
)
3 “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登记。
4 “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 “上级主管”如有上级单位,填上级单位,否则不填。
6 “取用水量”:排水单位直接从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市政排水(污)口,填排水(污)管网系统服务面积、服务对象(包括企业、街镇、人口等数量)。
7 “排水(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8 “审批单位”填写入河排水(污)口初建时审批机关。
9 “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区的街道或者县的乡镇,方位。
(经纬度)
10 “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水库名称。
11 “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左右堤及桩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12 “设计排水(污)能力”填排水(污)口设计的排水量。
13 “排水(污)口大小”:填截面积,单位m2,(精确到0.01)并标明材质。
14 “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其他排水量”、“年排水总量”填实际测定或调查的排水量。
15 “污水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6 “项目名称”:排水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
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7 “排放浓度”填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8 “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9 “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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