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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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制度
《居家养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基本的生活保障,通过居家养老制度,维护老年人的健康和身心健康,为中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全国的本级及以下居民,不包括抚恤
金领取者、老年人机构或社区老年人等已经安排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第二章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是由当地政府机构、民政部门、社区服务
机构、老年人机构及有资质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全方位的服务,包括:
(一)居家养老保健服务:包括居家健康咨询服务、生活护理、营养饮食、安全保障等;
(二)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居家医疗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康复训练等;
(三)社会管理服务:包括与老年人家庭、社区服务机构或老年人机构的交往交流、社会交际等;
(四)社会服务:包括文化活动、义工服务、慈善服务等;
(五)其他服务:包括机构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老年人活动记录和跟踪等。
第四条居家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包括:
(一)针对老年人需求的服务项目;
(二)服务员的培训及考核标准;
(三)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方式;
(四)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服务安全及防范措施;
(六)服务满意度的评估模式;
(七)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等。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前,应当先建立个人老年人健康管理档案,包括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医疗信息、家庭信息、社会关系及服务需求等,以及活动记录及服务评估等内容。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当地政府机构、民政部门、社区服务机构、老年人机构及有资质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所组成的相关机构。
第七条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完成居家养老服务的系统设计、服务实施、服务评估、管理检查等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稳定、舒适的居家环境。
第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合理安排员工,并定期进行培训,以确保提供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为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当地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
监督机制,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检查、质量检查及服务检查,保障老年人安全和舒适的居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