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浙江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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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 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⑤渔船拆解照片(第1张为渔船上
排后待拆前、第2张为拆解一半左右、第3张为拆至只剩下 龙骨时),所摄照片要求能够反映拆解船总体面貌并在同一 角度拍摄; ⑥渔船所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 证明复印件;⑦《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 业船舶灭失证明》原件(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上开 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时,淘汰渔船 “是否减 船转产”栏中应选 是”;⑧《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 件第一联;捕捞许可证遗失的,应按《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5、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6、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 47 -
沿海各县(市、区)海洋捕捞渔船分年度减船任务表
地区
2014年基数
五年减船任务
分年度减船任务(千瓦)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渔船数
(艘)
功率总数
(千瓦)
渔船数
(艘)
功率数
(千瓦)
渔船数
(艘)
功率数
(千瓦)
2、市渔业主管局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本市上一年度工 作完成情况总结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并附本市拆解渔船资 金发放明细表(表式详见附件3)等相关资料。
3、省海洋与渔业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 完成情况总结报送农业部备案。
每艘拆解渔船档案资料包括:
①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② 海洋捕捞渔民 减船转产协议书; ③ 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海洋渔业捕捞 许可证》应含功率指标凭证);④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
(二)渔船拆解 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应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重新 印发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 渔政〔2011〕20号)要求进行。对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 调查结案报告原始件。
(三)补贴资金发放
1、中央财政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 渔业局根据各市、县(市、区)当年度申报的减船任务,结 合上年度减船任务完成情况,将资金切块下达到承担任务的 市、县(市、区) 。
同时,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渔船拆解、人工鱼 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国家将给予一定 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
渔船残值由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 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在地方可增加的减船 转产补助中剔除后由渔船所有人自行处置。
四、组织实施方式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 减船转产工作由各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负责,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 各司其责。
43
6946
29
4631
瑞安市
504
89802
62
11479
6
1148
6
1148
19
3444
19
3444
12
2296
乐清市
40
1404
5
180
0
18
0
18
1
54
1
54
1
36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 地政府对减船转产工作的重视,提请政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 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并列入绩效考核指标。财 政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资金拨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渔业部门 负责补助工作方案和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 工作。渔业、财政部门要在补助对象和实施区域的遴选、项 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申报单位的确定、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 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各地其他申请补助的资金均要与减船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渔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 监督机制,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资金的 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并防止申报单位和个 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对于骗取、截留、挤占、 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 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项目总结。 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 年2月25日、1月3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总结报告分别报 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市渔业行政主管局,内容包括项目执行 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 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 建立可核查、 可追溯的详细档案
1沿海各县市区海洋捕捞渔船分年度减船任务表2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表320xx年度减船转产专项资金补助渔船明细表4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5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6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附表1沿海各县市区海洋捕捞渔船分年度减船任务表地区2014年基数五年减船任务分年度减船任务千瓦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渔船数艘功率总数千瓦渔船数艘功率数千瓦渔船数艘功率数千瓦渔船数艘功率数千瓦渔船数艘功率数千瓦渔船数艘功率数千瓦渔船数艘功率数千瓦浙江省总计2081433664542580430337258430342584303477412910177412910151686067宁波市总计652480014480910228381102288110228243306852433068516220457宁波市直属612751163016016049049033江北区417640225023023068068045北仑区6371189179152081528152244562445616304镇海区211523190202161614鄞州区36267274586048648613258132589172象山县31034979573856365438636538636511519096115190967712731宁海县8292192710328031028010280318413184121561余姚市111136414174117117452452335慈溪市188190923244224224773773549奉化市126325517715732620163262163262479786479786316524温州市总计2898378219359483483648353648351081450410814504729670龙湾区32941944153645445412161121618107洞头县6627421382948789498949252846252846161897平阳县197274712435122351235171053710535702苍南县116618113614523155142315142315436946436946294631瑞安市5048980262114796114861148193444193444122296乐清市4014045180018018154154
(二)补助标准
国家确定的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为5000元/千瓦。为推进
我省减船转产目标的实现,在国家确定的减船补助标准基础 上,各地可从省下达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中统筹部分用于提 高减船补助标准,加大减船转产补助力度。按照 “省定上限、 逐步递减 ”的原则,确定各地可增加的减船转产补助上限标准 分别为:2015年和2016年2500元/千瓦、2017年2000元/千瓦、2018年1000元/千瓦、2019年停止地方减船转产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船龄、作业方 式、地区差异等因素,在不超过省定上限标准的基础上自行 确定。对于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方式渔船在省 定上限标准内可以适当倾斜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渔业主管局要结合油价补贴 政策的调整,加强减船转产政策的宣传教育,确保减船转产 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等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附表:1、沿海各县(市、区)海洋捕捞渔船分年度减
船任务表
2、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表
3、20XX年度减船转产专项资金补助渔船明细表
4、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一、项目目标
2015-2019年,以国家安排减船补贴为手段,逐年压减 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和船数,逐步降低捕捞强度。并积极引 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带动增养殖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 发展,促进渔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 渔民增收。
具体目标为:2015-2019年,以2014年我省海洋捕捞渔 船数量和总功率数为基数,至2020年,全省共压减海洋捕 捞渔船2580艘、总功率43万千瓦,5年争取中央财政补助22.5亿元,平均每年4.5亿元。各分县分年度任务见附表1, 其间每年度压减渔船功率和数量不得低于总任务量的10%(其中,2015和2016年的任务合并于2016年执行)。
(一)项目申报
1、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 (街道)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 书》(附表4),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附表5),申请书和协议书均一式三份,渔船所有人、乡镇街道、 渔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2、渔船所有人凭减船转产申请书、协议书以及渔业捕 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 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以下简称“四证”)等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船转产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县(市、
(一)补助内容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 合的原则,国家以赎买渔船的方式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 海洋捕捞业,渔船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不再从事捕捞 业。渔船拆解或改造用作人工鱼礁后,须由渔业主管部门开 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并注销渔业船 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渔船数
(艘)
功率数
(千瓦)
渔船数
(艘)
功率数 (千瓦)
渔船数
(艘)
功率数
(千瓦)
渔船数
(艘)
功率数
(千瓦)
浙江省总计
20814
3366454
2580
430337
258
43034
258
43034
774
129101
774
129101
516
86067
宁波市总计
6524
800144
809
102283
81
10228
362
6727458源自04864
86
13
258
13
258
9
172
象山县
3103
497957
385
63654
38
6365
38
6365
115
19096
115
19096
77
12731
宁海县
829
21927
103
2803
10
280
10
280
31
841
31
841
21
561
余姚市
111
1364
14
174
1
17
1
2、各地应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各种形 式,对列入减船转产项目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数量等相关 内容按照程序予以公示,并按照“先减后补”的方式,对经公 示无异议的渔船所有人发放减船转产补助资金。
(四)上报材料
1、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
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送市渔业行政主管局,并附本县 (市、区)拆解渔船资金发放明细表(附表3)等相关资料。
二、实施范围 全省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 洋捕捞渔船。
鼓励优先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标准根据《农业 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渔发〔2007〕11号确定)、 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底 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方式的渔船。
三、补助内容和标准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 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收缴“四证”并开具《捕捞渔船 报废拆解通知单》 (附表6),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 把待拆解渔船送达选定拆解点。
3、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全年均可申报, 但当年6月1日后申报的则要纳入下一年度计划。县(市、区)渔业行政 部门必须于6月5日前将本地区减船转产名册汇总并正式行 文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时抄报市级渔业主管局。省海洋 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30日将本省减船转产实 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81
10228
243
30685
243
30685
162
20457
宁波市直属
6
1275
1
163
0
16
0
16
0
49
0
49
0
33
江北区
4
1764
0
225
0
23
0
23
0
68
0
68
0
45
北仑区
637
11891
79
1520
8
152
8
152
24
456
24
456
16
304
镇海区
21
152
3
19
0
2
0
2
1
6
1
6
1
4
鄞州区
17
4
52
4
52
3
35
慈溪市
188
1909
23
244
2
24
2
24
7
73
7
73
5
49
奉化市
1263
255177
157
32620
16
3262
16
3262
47
9786
47
9786
31
6524
温州市总计
2898
378219
359
48348
36
4835
36
4835
108
14504
108
14504
72
9670
龙湾区
附件3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渔业油价补贴
政策调整开展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海渔业 资源捕捞强度,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 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 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办渔〔2015〕65号)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 通知》(浙财建〔2016〕XX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329
4194
41
536
4
54
4
54
12
161
12
161
8
107
洞头县
662
74213
82
9487
8
949
8
949
25
2846
25
2846
16
1897
平阳县
197
27471
24
3512
2
351
2
351
7
1053
7
1053
5
702
苍南县
1166
181136
145
23155
14
2315
14
2315
43
6946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是一个复 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各 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工作的组 织领导,并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协调民政、人社、 卫生、教育、住建等部门,共同做好减船转产渔民的低保、 社保、就业、医疗、教育和安居等工作,解除渔民减船转产 的后顾之忧。各市、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 地实际,做好项目实施并及时了解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 和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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