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中石化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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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中石化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闪爆事故的通
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工业管理海洋石油作业安全
【发文字号】黑安监[2018]4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6.12
【实施日期】2018.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中石化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5·12”闪爆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黑安监〔2018〕40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中石化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闪爆事故的通报》(应急厅〔2018〕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要集中治理企业安全风险管理缺失、专业管理缺位、漠视重大危险源管理、特殊作业管理流于形式、违规违章严
重等突出问题。

加强变更过程安全管理和承包商管理,实施变更前,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确认检查,确保变更具备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罐区等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项目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坚决杜绝层层转包和“以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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