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二)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人经营困境;(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
(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
(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
(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七)本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九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十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整。

第十一条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重整申请书。

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如下内容:
1、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住所、联
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 、申请请求,即申请本院裁定对债务人重整;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四)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据材料;(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证据材料;
(六)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七)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八)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债务人向本院申请重整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重整申请书。

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如下内容:
1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2 、申请请求,即申请本院裁定对债务人重整;
3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重整的批准文件;债务人为其他企业的,应提交其开办人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债务人重整的决议;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如职工名单、工资名册、债务人与职工的
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情况;(五)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再就业安排、可行性措施、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筹措情况等;
(六)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八)债务人的亏损情况及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的审计报告;(九)债务人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十)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等;
(十一)评估机构作出的债务人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及动产、不动产产权证明;
(十二)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十三)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十四)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包括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
(十五)债务人为他人或他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证据材料;
(十六)债务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十七)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十八)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和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
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十九)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本院在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

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如下内容:
1、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如出资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2 、申请请求,即申请本院裁定对债务人重整;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四)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或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五)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六)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审查
第十五条直接申请债务人重整的,申请人应当向本院立案庭提交申请材料,由立案庭先进行形式审查。

立案庭经形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合格的,应责令申请人在七日内补充提交。

申请人逾期不提交或经补充提交仍不符合形式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