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纳方式培训课件(PPT 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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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 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 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 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包括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或转化为强制执 行措施两种情形。 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 解除税收保全。 转化为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 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拒绝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 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扣缴。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某些行为将导致 税款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于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的限 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 施。其目的是保证税款按期、足额征收入库。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范围及条件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税款 缴纳等法定义务的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收 缴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国家利益,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 正常安排使用。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及要求
(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 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 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
不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适用于扣缴 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 ,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请思考:核定税额征收的方法与定期定额征收 的方法有什么不同?
二、几种特殊情形的税款征收
(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经营的税款征收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 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 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 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 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 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按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税务机关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从适用条件及程序上看,必须是告诫在先,执行在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采取责令期限缴 纳措施,即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 或者解缴税款。最长期限为15日。此时,不得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逾期仍未缴纳的 ,则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 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税款。
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及要求
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一)税收保全措施适用范围及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 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 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 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 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 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三)税收完税证: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时开具给 纳税人的完税书面证明。
(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开具的完税凭 证。
02 Part
税款征收措施
核定税额征收 几种特殊情形的税款征收 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款优先 加收滞纳金 欠税清缴 税款的补缴和追征
间接征收方式
1.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 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依法收取纳 税人应纳的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 一种方式。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 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法从支付款项 中扣收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和缴库办法申 报解缴的一种方式。其有利于加强税源控制,有效防止 税收流失。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 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 、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 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3.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 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 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
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查定征收
直间 接接 方方 式式
查验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
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
委托代征
三、税款缴库方式
税款缴库方式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将税款缴入国库 的具体方式。
什么是国库? 何时才算入库?
目前,我国税款缴库方式有两种: 直接缴库。税款 专业银行 人行 汇总缴库。税款 税务机关 人行
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1.个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注意:个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 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收保全措施的要求
1.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二)对承包承租经营的税款征收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 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 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 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 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 单。
2.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数量,参照同 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以相当于应 纳税款和有关费用的数额(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 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等)为限。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
1.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
2.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 行。
一、核定税额征收
核定税额的适用范围 核定税额的方法
(一)核定税额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 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五章 税款征收
本章主要内容:
税款征纳方式 税款征收措施 延期纳税和减免退税 税款征纳的法律责任
Part
01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的内涵 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缴库方式 相关税收票证的种类和使用
一、税款征收的内涵 税务机关的执法权:
依法计征权、税款核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定收照权强税、制收税措法收施保、律全税、、 款行税补政法规的 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征缴和纳追的征税权、收减组免织退征收入库 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延期纳税审批权。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中心环节。
领购发票、 申请减免税、
内涵:征税主体--税务机关依法延征期税申报、 纳税主体--纳税人依法纳延税期纳税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从 计算核定到征收入库所采取的具体计算征收税款 的方法或形式。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 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 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直接缴库常见的缴纳方法
1、自核自缴: 自行计税
自行填票
自行缴款
2、自报核缴:纳税人申报 税务机关审核
税务机关填开税收缴款书 户银行缴纳税款
纳税人凭缴款书到开
四、相关税收票证的种类和使用
税收票证的种类:
(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书面证明。
(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 使用的书面证明。
三、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即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滞纳税款数额×天数×万分之五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 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 税款之日止。
个税的征收
3.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 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 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 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总结: 代收代缴——法定义务 代扣代缴——法定义务 委托代征——非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需要另外 签署委托代征协议。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税额的方法
对于上述情况,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 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 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 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从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程序上看,必须是 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在后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和要求
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 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
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位。
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基本前提 2.纳税人在限期内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先决条件
(三)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包括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或转化为强制执 行措施两种情形。 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 解除税收保全。 转化为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 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拒绝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 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扣缴。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某些行为将导致 税款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于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的限 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 施。其目的是保证税款按期、足额征收入库。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范围及条件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税款 缴纳等法定义务的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收 缴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国家利益,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 正常安排使用。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及要求
(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 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 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
不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适用于扣缴 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 ,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请思考:核定税额征收的方法与定期定额征收 的方法有什么不同?
二、几种特殊情形的税款征收
(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经营的税款征收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 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 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 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 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 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按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税务机关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从适用条件及程序上看,必须是告诫在先,执行在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采取责令期限缴 纳措施,即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 或者解缴税款。最长期限为15日。此时,不得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逾期仍未缴纳的 ,则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 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税款。
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及要求
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一)税收保全措施适用范围及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 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 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 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 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 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三)税收完税证: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时开具给 纳税人的完税书面证明。
(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开具的完税凭 证。
02 Part
税款征收措施
核定税额征收 几种特殊情形的税款征收 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款优先 加收滞纳金 欠税清缴 税款的补缴和追征
间接征收方式
1.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 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依法收取纳 税人应纳的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 一种方式。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 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法从支付款项 中扣收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和缴库办法申 报解缴的一种方式。其有利于加强税源控制,有效防止 税收流失。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 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 、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 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3.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 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 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
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查定征收
直间 接接 方方 式式
查验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
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
委托代征
三、税款缴库方式
税款缴库方式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将税款缴入国库 的具体方式。
什么是国库? 何时才算入库?
目前,我国税款缴库方式有两种: 直接缴库。税款 专业银行 人行 汇总缴库。税款 税务机关 人行
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1.个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注意:个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 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收保全措施的要求
1.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二)对承包承租经营的税款征收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 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 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 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 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 单。
2.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数量,参照同 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以相当于应 纳税款和有关费用的数额(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 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等)为限。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
1.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
2.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 行。
一、核定税额征收
核定税额的适用范围 核定税额的方法
(一)核定税额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 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五章 税款征收
本章主要内容:
税款征纳方式 税款征收措施 延期纳税和减免退税 税款征纳的法律责任
Part
01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的内涵 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缴库方式 相关税收票证的种类和使用
一、税款征收的内涵 税务机关的执法权:
依法计征权、税款核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定收照权强税、制收税措法收施保、律全税、、 款行税补政法规的 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征缴和纳追的征税权、收减组免织退征收入库 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延期纳税审批权。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中心环节。
领购发票、 申请减免税、
内涵:征税主体--税务机关依法延征期税申报、 纳税主体--纳税人依法纳延税期纳税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从 计算核定到征收入库所采取的具体计算征收税款 的方法或形式。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 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 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直接缴库常见的缴纳方法
1、自核自缴: 自行计税
自行填票
自行缴款
2、自报核缴:纳税人申报 税务机关审核
税务机关填开税收缴款书 户银行缴纳税款
纳税人凭缴款书到开
四、相关税收票证的种类和使用
税收票证的种类:
(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书面证明。
(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 使用的书面证明。
三、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即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滞纳税款数额×天数×万分之五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 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 税款之日止。
个税的征收
3.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 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 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 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总结: 代收代缴——法定义务 代扣代缴——法定义务 委托代征——非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需要另外 签署委托代征协议。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税额的方法
对于上述情况,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 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 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 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从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程序上看,必须是 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在后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和要求
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 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
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位。
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基本前提 2.纳税人在限期内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