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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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
防火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1.19
•【字号】粤建质函[2010]609号
•【施行日期】2010.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防火专
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粤建质函〔2010〕609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11月份连续召开的“亚运会”火灾防控工作,认真吸取上海市“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两次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的工作要求,积极预防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厅决定从11月22日至12月3日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秋冬两季是我省施工的高峰期,同时也是建筑施工火灾易发时期,通过开展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重视在建工程的火灾防范工作,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在建工程火灾防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安全隐患,严防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本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翻新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各地部署开展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情况。
(二)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加强建筑施工防火情况,重点内容包括:
1.施工企业是否根据施工作业条件订立了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落实专人负责。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总分包单位是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2. 施工企业是否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在工地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是否在工地现场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确保消防车辆通行和作业要求。
3.是否将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作业区按有关规定严格分开;是否在施工作业区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等消防灭火设施;工地食堂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工人宿舍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是否有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冬季取暖器材是否满足消防要求,并有专人管理和有岗位职责。
4.在工人宿舍、木工间、油漆仓库、配电房等重点防火部位是否配置合格、有效、数量充足的灭火器材,并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能正常使用。
5. 施工现场动火是否履行报批手续;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明火作业前,是否已消除周围可燃物,落实明火作业监护人员和措施,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6.施工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压缩气体瓶是否设有专用仓库,分类隔离存放。
7.施工企业及项目部是否根据施工消防的特点,对施工作业人员专门开展了加强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培训教育,并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演练。
四、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11月22日至11月26日。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本辖区内施工企业对其所有在建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翻新工程的建筑消防管理进行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各施工企业必须在11月29日前将这次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阶段,时间从11月26日至12月3日。
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在建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翻新工程的建筑消防管理状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工程数量不少于本地区在建工程总数的20%。
(三)全省督查阶段,时间从11月29日至12月3日。
我厅将组织督查组赴部分地级以上市进行督查,督查工作安排如下:
1、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抽查在建工程以及反馈意见等形式进行。
2、每个地级以上市抽查在建工程不少于3项。
3、督查组在每个地级以上市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将督查发现问题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反馈,并督促其落实责任,对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工程项目,责成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限期整改,专人督办,跟踪落实,对于不满足施工现场消防条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一律停工整改,消防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
(四)请各地级以上市将开展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情况于12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