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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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
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04
•【字号】锡政发[2010]27号
•【施行日期】2010.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
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0〕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下达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现将2010年《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二月四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0〕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委会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点工作与基础工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条线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安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安委会每年年中和年末按照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中考评和年末考核,年末考核分值占总分的60%。
第六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要根据各自职责,每季度分别对各地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进行考核。
考核分值占总分的40%。
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进行通报。
第七条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每月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月报表形式于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送市领导。
第八条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每季度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时序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等内容,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将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统计时间从上年11月21日零点起至当年11月20日二十四时止。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和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分。
抽查的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由各考核组随机确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标准进行。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奖惩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9〕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10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2.2010年市各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3.2010年市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4.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注:请于下一季度的次月5日前,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