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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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清洁生产管理
第三章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第四章企业的清洁生产
第五章清洁生产的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预防,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将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地改善管理和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以降低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
清洁生产的主要途径有:完善产品设计;实行原材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技术;更新改造设备;实施资源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改善运行管理等。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和产,通过源头控制,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工业废渣、废液(水)、废气等,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五条推行清洁生产应当坚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清洁生产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普及清洁生产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清洁生产的义务,有权检举不实施清洁生产而造成资源浪费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全国清洁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调整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清洁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国家标准。对没有清洁生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清洁生产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清洁生产标准;对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地方清洁生产标准。地方清洁生产标准须报国务院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清洁生产标准,应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三条国家对造成资源浪费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计。
审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建立清洁生产监督(或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清洁生产规范,加强对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清洁生产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清洁生产方面的专题论证;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当达到有关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和标准的要求,否则,不准投产运行。
工程项目中相配套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及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和设施应当经上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工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清洁生产监督管理权的单位,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清洁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委派或者聘请专(兼)职监督检查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提出现场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派出的人员进行清洁生产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清洁生产检查证件。
第十七条政府清洁和产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审计机构以及审计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对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资源严重和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清洁生产标准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实施清洁生产重点管理的企业:
(一)清洁生产潜力大;
(二)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
(三)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
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经刘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清洁生产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清洁生产奖。国家清洁生产奖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第三章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按照合理利用原则,调整产业结构的产品结构,优先安排和推广物料消耗低、废物排放量少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促进资源能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确定开发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清洁生产技术市场。
第二十三条国家组织实施重大清洁生产科研项目、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提出清洁生产推广项目,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清洁产品。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引进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和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筛选评价,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导向目录和指南。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浪费资源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项目,应当选用已经公布的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产品污染物产生量限额。制定重点产品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限额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做到科学、合理、可行,并根据经济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章企业的清洁生产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制定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一条凡国家规定限期淘汰的高能耗、高物耗,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