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Email方式提交保全申请的授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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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Email方式提交保全申请的授权协议
甲方: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通过Email方式提交保全申请的授权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授权书以甲方在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为前提。

第二条在号保单或投保单有效期内,甲方授权其经办人通过电子邮箱向乙方提出人员替换、批增批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别信息的批改保全变更申请,并确认以上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保全变更申请有效,甲方不再就同一保全变更事项另行提供经甲方签章的书面申请,上述授权与确认事项自保单生效日起生效。

第三条在号保单或投保单有效期内,乙方授权其联络人通过电子邮箱接收甲方提出的人员替换、批增批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别信息的批改保全变更申请并发送补充资料通知。

上述授权事项自保单生效日起生效。

第四条如甲方授权提交保全申请的电子邮箱发生变化,甲方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授权变更通知》(见附件),因未及时提交授权变更通知生成的责任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将固定格式的保全申请资料电子版提供甲方,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申请资料电子版仅供甲方向乙方提出保全变更申请所用,甲方需做好保密工作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申请受理日期以乙方书面授权电子邮箱收到甲方提交的保全申请邮件的日期为准,申请生效日期为受理日期的次日零时,协议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如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全或有误,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授权电子邮件提交的保全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回复电子邮件形式一次性通知甲方补充资料,甲
方应在收到乙方补充资料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补充完整并以回复乙方补充资料通知的电子邮件形式提交乙方。

如甲方未在上述时间内补充资料,乙方将视甲方本次提交申请为无效,如甲方在上述时间内补充资料,乙方受理日期和生效日期仍按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甲乙双方如在互相发送电子邮件的过程中发现因对方的原因出现邮件无法正常发送的问题,须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第九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对达到身份识别标准的被保险人进行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的留存,在必要时,乙方可从甲方处获得相关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条为防范风险,上述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甲乙双方的授权电子邮箱互相发送的电子邮件正文中应标明“本邮件为保密邮件,如非本人收到相关邮件,请删除;因邮件内容泄漏造成的损失将追究法律责任”字样。

第十一条因执行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协商或仲裁期间,争议部分仍按合同履行。

第十二条上述业务中,如根据保险公司通知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必须另行通过邮寄方式提供,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后,根据原邮件申请日期予以追溯录入。

若我司在发出通知后60天内未收到补充材料,则对应任务作废。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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