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舱作业防污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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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舱作业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清舱作业过程中的行为,保护船舶环境,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船舶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清舱作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船舶环境的清洁和污染事故的预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进行船舶清洗、沙扫、集散活动等清舱作业的船舶。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进行清舱作业的船舶必须持有合法的经营证照,并具备相应的舱清洁设备和人员。
第五条船舶清洗、沙扫、集散活动应当在指定的地区进行,禁止在非指定地区进行清舱作业。
第六条清舱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排放废水,产生噪音等环境污染行为。
第七条清洗漆面和耐候钢板时应采取防止粉尘扩散的措施,尽量减少粉尘污染环境。
第八条清舱作业应当遵循船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排放滴漏、飞溅、流漏等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物质。
第九条清舱作业中涉及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条清舱作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作业,确保不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清舱作业现场应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清舱作业现场应设立污水处理设备,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确保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清舱作业现场应设立固体废弃物收集设备,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收集、分类和储存,确保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清舱作业现场应设立防漏设备,对清舱作业中可能泄漏的物质进行防护,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清舱作业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具,保护个人安全和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第十六条清舱作业现场应设立应急处理设备,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紧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清舱作业单位应当设立环境保护岗位,负责清舱作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清舱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境保护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清舱作业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清舱作业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清舱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清洁设备,确保清舱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清舱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档案,记录清舱作业的有关活动和数据。
第二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大对清舱作业的监督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告违法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造成环境污染或污染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清舱作业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舱作业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清舱作业单位应当积极引进清洁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污染。
第二十八条清舱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船舶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清舱作业单位应当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