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华、吕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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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华、吕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皖08民终22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武金京崔智
【审理法官】叶武金京崔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春华;吕启明;安庆邦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春华吕启明安庆邦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春华吕启明
【当事人-公司】安庆邦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春华
【被告】吕启明;安庆邦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
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一审法院基于对现有案件事实的判断,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一审裁定未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没有损害张春华的实体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后,认为该案不涉及经济犯罪,张春华可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张春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6:49:51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春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宁县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涉嫌高利转贷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即便是把被上诉所还款项都当做是归还本金被上诉人仍下欠本金70余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二项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的精神不应当驳回起诉。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综上,张春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
下:
张春华、吕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民终22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启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邦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金拱镇黄马村。

法定代表人:吕启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春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2民初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春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宁县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涉嫌高利转贷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即便是把被上诉所还款项都当做是归还本金,被上诉人仍下欠本金70余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二项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的精神,不应当驳回起诉。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吕启明、安庆邦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春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一审法院基于对现有案件事实的判断,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一审裁定未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没有损害张春华的实体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后,认为该案不涉及经济犯罪,张春华可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张春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叶武
审判员金京
审判员崔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林海云
书记员吴佳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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