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上门当“赘婿”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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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上门当“赘婿”的历史地位
一、传宗接代
中国人传宗接代封建思想是入赘的主要原因,入赘俗称招婿,是男方到女方家入户,孩子随母姓。
原为母系家族婚制,是从妻居、服役婚等古婚遗俗的发展。
旧社会的传统思想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所以,强调要有男丁来传宗接代,继承宗支。
若某家只生姑娘而无男嗣,就有后继无人之患。
为了传宗接代,便由亲戚朋友引荐或经媒人介绍,招外村他姓的一个男子来同自家的女儿结婚,男的就此进入女家,变成女家的儿子而不是女婿。
至于女家原来那位姑娘,既是女儿,又是媳妇。
从此,入赘女家的男子要永住女家,并要放弃原来的姓氏而改用女家之姓,同时写入族谱之中。
秦汉时,入赘形式具有“赘婿服役”的性质。
宋代以后,入赘变为“赘婿补代”、“赘婿养老”性质,女家没有男性子嗣,招婿上门接续宗祧,补充劳力,并赡养女家老人。
赘婚有改为妻姓与不改姓两种形式。
二、历史地位
从秦始皇到唐代,官方一直把赘婿与犯罪官吏、逃亡人员和商贾一样看待,是社会的二等公民,经常被征发到边远地区,去服劳役或守戍。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取陆梁地。
”《汉书·晁错传》载:“秦之戍卒,……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
”汉代承袭秦代遗风,对赘婿的贱视有过之而无不及,并且禁止赘婿为官吏。
《汉书·贡禹传》中说:“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南北朝时期,赘婿滴戍的法律被取消,但贱视赘婿的风俗依然如故。
唐代时,赘婿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一点没有好转。
唐人对《史记》的注释,很能说明当时社会对赘婿的看法。
司马贞索引:“赘婿,女之夫,比于子,如人疣赘,是馀剩物也。
”颜师古补注:“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有疣赘,非所有也。
”更有甚者,五代时南唐朝廷竟然又把赘婿与佣奴等同起来,征编为军队。
宋元明清四朝,赘婿的社会地位略有好转。
但官方贱视赘婿的评判,还是时有发生。
官方对赘婿的惩罚和贱视,加重了整个社会对赘婿的鄙视。
在福建闵南地区,旧时代这种入赘女家的男子常会被人瞧不起,讥讽他是“卖大灯”。
因原来家族遇有重要节日,各家的大灯上都要写自家的姓氏和郡望或堂号,如洪姓则在大灯一边大书“洪”字,另一边大书“敦煌”二字。
入赘女家之人,每遇节庆之时,大灯上就不能书写入赘者原来的姓氏和郡望,而要写上女家的姓氏和郡望,所以,世俗之人讥讽入赘者为“卖大灯”。
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赘婚弥补了男娶女嫁的不足,有着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原本应受到社会的肯定,但由于封建观念作怪,再加上封建律法的推波助澜,赘婚反而受到社会的歧视,蒙受了不应有的耻辱。
三、发展演化
赘婚之习,始于周代,相沿至今,而有几种不同的型式。
秦汉之“赘婿服役”,宋之'舍居婿',元之'赘婿养老',今之所谓'招夫养子'、
'招婿养老',这类基于招赘求养的心理要求而成婚的,可称之为'招养婚'。
这是一个型式。
宋之'赘婿补代',今之所谓'赘婿承祧',这类本于招赘求嗣的动机,而发生婚姻关系的,可称之为'招嗣婚',这又是一个型式。
古文献记载:“秦人家贫子壮则出赘。
”在古代秦人婚俗中有女娶男嫁之俗,一些贫穷人家男子拿不出聘礼娶妻成家,便入赘到女方家,成为其家庭的一员,瞻养女家双亲,继承女家财产,所生子女从女性,为女方家传宗接代,续香火。
关中地区称为“上门女婿”,或招赘婚。
这是原始社会从妻居习俗的遗风,具有古老性和认同性的特征。
古代入赘婚十分流行。
无论是权倾朝野的政坛显贵,还是目不识丁的庶民百姓,都有赘婚的记录。
汉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寡居多年,偶见买珠小儿董偃,童年貌美,梅开二度,老妇少夫,日夕承欢,坠入爱河。
汉武帝闻讯,泰然处之,不仅未加罪于董偃,而且赐给衣冠,从此董偃贵宠当朝,名闻天下。
入赘者,大多是寄人篱下,地位低,挣扎在入赘的围城中,为人歧视,甚至视为刑徒、奴隶,经常被征派到边疆去服兵役。
后世文人的小说、笔记、戏曲中反映入赘之俗屡见不鲜,这与当时重男轻女的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诗仙“李白的四次婚姻,有两次都是上门女婿。
赘婚的取消,原则上与嫁娶婚相同。
但与嫁娶婚不同的是,赘婚中的夫妻地位恰恰与嫁娶婚相反。
赘婿由于地位低下,也常因招家单方意思被逐。
因此到了元朝,法律禁止无故驱逐赘婿,明清法律也沿袭了这一规定。
而对于出舍女婿来说,由于婚约中明确约定至一定年限而出舍,故期约届满则其与招家的入赘关系自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