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新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令行禁止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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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新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令行禁止
势在必行
新准则新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令行禁止势在必行
20xx年1月1日,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生效施行。
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今社会,党员干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接触密切而广泛,党员干部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
过去,我国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国家已然迈入社会大转型时期,法治已成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各个层面日益生长。
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各种矛盾与冲突就难以避免。
从此种意义上说,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党政机关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服务于民。
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而言,在《中国共产党廉洁
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颁布之前,公安机关内部也不乏各色“禁令”,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下发的类似“禁令”就更多了。
从特征上来看,上述“禁令”多属于因应某一时期违法违纪行为多发的态势,针对特定现象临时进行的着重强调。
但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角度看,此类“禁令”并不能替代规范本身,要做到令行禁止,还亟待规范的跟进。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大凡法律规范,应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三要素。
以“禁止性规范”为例,通俗地解释就是,不仅要禁止某类行为,还要明确发生了禁止的行为将给予何种惩治。
一味言禁而无责任机制跟进,“禁令”也就成了笼中的老虎、链下的雄鹰——其观赏价值远甚于实用价值。
因此近年来,令虽行但禁不止的情况时有所见;其中,责任机制的缺失应是重要原因。
要真正管住队伍、管好权力,就得在党员民警的身边埋伏一圈带电的“高压线”或不可逾越的“雷池”。
作为我国目前已经比较成熟和规范的党内法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其法律化、具体化和刚性化适应了当前队伍管理的现实需求,其颁布出台并付诸实施,与公安机关内部关于纪律作风的相关规章形成了配套衔接,对于加强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执法
规范化建设,更好的履行职责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队伍的纯洁、高效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仍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现的是行政责任,而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实则面临着一个整体的责任体系:既包括组织责任、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这些责任机制各有适用范围,相辅相成却不能相互替代。
从违法行为预防的角度来观察,组织责任和行政责任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轻微违法违纪的规范,通过及时发现和惩处来达到预防更严重的违法违纪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一旦构成犯罪,就得交由刑事司法来追究。
此时,不论是组织责任、行政责任还是纪律责任,都应退居刑事责任之后。
现实中,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纪律处分替代刑事责任的乱权、滥权行为并不少见。
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之际,不妨再敲敲警钟:两个党内法规应当也只能是规范党员行为的“高压线”,而不应当成为替代法律惩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金钟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