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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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1]1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
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做好水价调整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基本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筹兼顾、稳步前进,把此项工作作为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突破口和示范窗口,创新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方式,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根本利益。
二、有水价调整计划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价成本公开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上下齐心,左右协同,共同推进水价成本公开工作。
暂无水价调整计划的城市,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国家和
省对水价成本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引导和督促城市供水企业强化企业经营成本约束机制,进一步严格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为今后调整水价进行成本公开早作准备。
三、水价成本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方式新,敏感度高,社会广泛关注。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成本公开各项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成本公开的内容全面、客观和真实。
同时要对成本公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四、各地在实施水价成本公开工作中,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水价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让群众了解成本公开的内容和途径,知晓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方式,为水价成本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城市供水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城市的正常运转,各地政府在推进水价改革工作的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对供水企业补贴和支持力度,促进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要建立健全供水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成本公开工作作为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突破口和示范窗口,逐步积累经验,使成本公开成为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不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三条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要坚持客观真实,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真实情况。
第四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主要建立包括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两个层面的公开制度。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供水企业要将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见附表1、2),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水价调整的重要问题等主要内容,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成本公开。
第六条供水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在成本公开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成本公开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
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咨询。
第七条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截至到听证会召开当天,且不得少于1个月。
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供水企业要将成本公开及答复的汇总情况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要认真调查,严格审核。
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
成本监审报告要载明被监审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等有关情况,要重点说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核增、核减企业成本支出等问题。
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在听证会举行前15天,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公开期间,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并将有关问题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企业成本公开的主要情况及企业答复情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成本监审公开的主要情况及答复情况。
第十一条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成本公开期间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有关方面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二条需要调整水价的城市,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成本公开前将水价调整计划及成本公开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并于水价调整结束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公开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成本公开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此前凡已进入水价调整程序,但尚未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的城市,要按照要求补充有关成本公开程序。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