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意
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05
•【字号】京政发[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意见
(京政发〔201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新型农村社区是首都现代城镇体系的末端节点。
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于提升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战略目标,通过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深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规划,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优质资源和要素向农村转移,实现农民充分就业和人口集聚,提高农村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努力探索郊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的新途径。
(二)任务目标。
全市重点做好10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
通过试点建设,实现试点社区“产业发展、就业充分,环境宜居、住房舒适,设施完善、服务均等,管理民主、文明和谐”的目标。
二、试点建设的内容
(一)科学编制试点规划。
由试点社区所在乡镇政府按照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组织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规划。
试点建设规划要遵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与中心城、新城、小城镇以及村庄体系规划和限建区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地域相近、产业相似、习俗相同、便于发展”的原则,明确试点社区选址、功能布局、建设容量和人口规模,统筹考虑社区产业发展定位、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
试点建设规划要广泛征求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备案。
(二)探索和完善试点用地政策。
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完善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政策。
经批准后,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可享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政策。
其中,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和建新的,可按增减挂钩相关政策实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通过土地整治腾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统筹用于试点社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
仍有节余的,经批准后少量指标可作为建设用地指标在本区县调剂,并试行有偿使用,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
以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使用试点社区内的产业用地发展相关产业的,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部门研究土地征占用方式问题。
(三)引导农民建设新型住宅。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集中、居住安全、群众自愿”的要求,鼓励平原地区或山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试点社区,采取多村联建的形式,适度集中建设住宅;位于山区其它地区或旅游景区周边的试点社区,一般以一户一宅的庭院式住宅为主,可以建设独院或3层以下(含3层)联排住宅,适当满足农民发展乡村旅游需要。
农村房屋建设和改造,要满足抗震防灾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应用新材料、采用新结构、选用新能源,提高住宅质量,力争把试点社区建成安全环保、舒适宜居、优质耐用、设计美观的居住区。
(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试点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参照城镇标准进行建设。
综合考虑人口规模、资源环境、产业定位、辐射半径和空间承载能力等因素,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完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鼓励实施天然气、有线电视入户工程,供热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集中供热或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统筹建设社区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科技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所和教育、养老、法律服务、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地热等清洁能源的使用与推广;积极发展商业、服务业,引导连锁超市(便利店)、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驻社区,鼓励连锁超市(便利店)拓展缴费、手机充值等服务功能。
努力提高试点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营造“30分钟社区公共服务圈”。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按照建设“绿色北京”的要求,在规划中注重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在建设中注重保护好自然环境,在发展中注重保护好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使试点社区规划、建设、发展与环境相协调。
(五)推动试点体制机制创新。
推动建设发展模式创新。
试点建设要考虑平原和山区的不同特点,认真总结联
村共建、村企联建、搬迁重建等建设模式取得的经验,学习借鉴园区带动、滚动发展、自主建设、合作开发等发展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
推动综合改革。
试点社区要全面、妥善地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多元化征地补偿安置方式,盘活集体闲置资产,实现农民权益股权化,使农民成为拥有集体资产的新市民。
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在试点社区设立“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外来人口等服务。
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种民间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专业经济组织协会和社区志愿者组织,逐步建立公共服务、社区志愿者服务和互助服务3大体系,努力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有人代理”。
三、组织领导
(一)部门联动,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市级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研究试点选择条件,提供规划建设类型和发展模式,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研究和会商重点、难点问题,监督、检查和考核试点建设情况,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做好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指导投资项目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指导试点社区进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开展农村社区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农村社区组织服务体系;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区县做好各项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统筹监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相关费用的减免措施;市国土局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用地的管理、审批工作;市规划委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规划的统筹指导,制定试点社区的规划导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农村新型住宅建设相关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引导连锁超市(便利店)、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进驻试点社区,协调连锁超市(便利店)拓展服务功能;市社会办负责指导试点社区开展规范化社区管理工作;市金融局负责协调搭建社区试点金融工作平台,提供必要、便捷的金融服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简化审批程序,参照“绿色通道”审批方式,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市和区县建立“两级主管部门+专家”的技术指导小组,对社区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抗震防灾、环境保护和特色发展等方面给予服务和支持。
(二)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
区县政府是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责任主体。
相关区县政府要建立职责明确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推动机制,研究制定具体的规划方案、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负责规划审批、工程招投标等工作。
试点社区所在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具体做好试点社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村级基层组织是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实施主体,相关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要鼓励村级基层组织开展创新,特别是在资源整合、投融资机制、土地利用、建设模式选择和市场运作等方面积极探索切合本地实际、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的发展方式。
(三)加大投入,拓宽资金渠道。
相关区县政府在足额保证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亮起来、农民暖起来、农业资源循环起来”工程、抗震节能住宅、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棚户区改造等财政资金的基础上,资金具体使用可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适当向新型农村试点社区倾斜,集中财力办大事。
统筹用好市级划转的各项可支配财力,统筹安排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按计划偿还银行贷款和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等工作。
充分运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担保方式、投融资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满足试点建设项目贷款需求。
制定相关费用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对于试点建设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工本费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减免。
采取以奖代补、创新奖励政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和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和发展新型产业。
(四)保障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广大农民群众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特别是土地权益、居住权益和资产权益不能受到侵害。
在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中,要充分保障和体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让农民全过程参与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酝酿、讨论、审核和实施,全方位参与新型农村社区的经济、文化、政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试点政策和措施宣传到每家每户,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