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我国现行条件下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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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我国现行条件下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宪法救济制度概述
所谓宪法救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宪法精神的贯彻而设置的一系列机制和机构的总称。
宪法救济是与法律救济相对应的概念和制度,设立宪法救济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事实上宪法救济制度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宪法司法化的过程,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得到实施和解释,即宪法可以进入诉讼程序,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并可在判决书中引用。
然而,在我国传统宪法学理论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着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的特点,不涉及法律关系主题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宪法仅为法律的法律。
正是基于这种指导思想,长久以来,宪法被束之高阁,盯着神圣的光环,却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从法理上讲,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从法的体系上看,宪法与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一样,只是法体系中个一个部门。
法具有可实施性是母庸置疑的,任何部门法都可以实现司法化,宪法当然也不例外。
只有宪法救济制度的建立才能使“写在纸上的公民的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
二、现行宪法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其中,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在我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修改宪法并解释宪法,并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和解释法律,同时还由它们监督宪法的实施,等等。
事实证明现行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公民不可能直接根据宪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宪法救济。
因此,当前我国宪法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首先缺乏专门的宪法救济机构。
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它们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着极其繁重的任务,无法承担起作为宪法救济和违宪审查机关的任务,其次,缺乏专门的宪法救济程序。
一方面现行宪法没有专章规定“宪法救济”或“宪法保障”或“宪法监督”,因而也就不可能对宪法监督的程序作具体化的规定;另一方面,无法完成对对合宪性审查工作。
没有必要的程序,宪法救济就无法启动,即使启动以后,也无法进行审查,即使进行审查,也无法作出审查的结论。
最后,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都是从违宪审查的角度规定,而不是从为公民提供宪法救济的角度规定的。
公民在普通的法律诉讼中能否向普通法院提出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文件是否合宪的异议,以及公民在穷尽了法律救济后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立法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现行条件下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
根据我国特定的政治体制和宪法救济的主要对象,仍然采用现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宪法救济的救济模式是比较恰当的。
但是,在坚持这一体制的前提下,也有必要对这一体制所存在的上述问题,
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一,设立专门的宪法救济机构。
在目前的政治理念和政治体制下,该宪法救济机构以设立在全国人大之下较为可行,以类似于法国第四共和国时的宪法委员会,但功能又不同于法国第四共和国的宪法委员会。
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特别是提供救济。
同时,由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委员会组织法》,具体规定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等。
第二,规定具体的宪法救济方式和程序。
关于宪法救济的方式可以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的三种方式,即①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提请审查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文件;②公民在穷尽法律救济后直接向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提出宪法控诉(注:宪法控诉的对象包括法律文件和公权力的具体行为,而不仅仅限于目前的法律文件。
);③在没有法律救济的情况下,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
关于宪法救济的程序,亦可以参照大陆法系国家上述宪法救济方式的各自程序。
所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法院有独立的最终的决定权,而我国未来的宪法委员会没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三,公民个人作为启动宪法救济的主体。
从实证出发和大量的经验证明,权利的主张者必须是权利者自身。
公民是宪法权利的享有者,在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必须是主张者。
考虑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的关系,对公民启动宪法救济必须在以下方面作出限制:一是时效上作出限制;二是必须穷尽法律救济;三是必须权利者本人。
正如歌德在《浮士德》中所言,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长青!宪法的生命在于运用,如果宪法不能运用到生活中去,那么它就永远只能停留在纸上。
宪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可贵的尝试,能够使宪法具备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并在实践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已经开始了宪法司法化的进程,但要真正实现宪法救济制度还有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我们相信只要潜心研究,大胆实践,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宪法救济制度就会实现。
姓名:徐伟
学号:2014002135
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