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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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 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 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 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进行辅助账目 核算。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季度预缴据实扣除,汇算清缴 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科按合 理的方法在收益成员公司间进行分配。
扣除时间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扣除凭证
什么情况下必须凭发票 什么情况下可使用除发票以外的凭证
纳税调整
1
会计核算与税法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调整
2
会计核算已确认支出,未超过税法扣除范围标 准的不调整
3
当年发生费用,汇缴前取得凭证,不调整,汇 缴后取得,需调整。
四、正确进行总分机构汇算清缴
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 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 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5、政策性搬迁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 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 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 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 情况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分支机构申报注意事项
跨省市分支机构纳税人可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增加“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 度纳税申报表”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 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填写)表样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中增加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填写项目。 校验1:“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锁定行次1-30 不允许填写数据,开放行次31、32,允许进行填写。 校验2:“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行31、32的数 据自动带入分配表相关行次。 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申报系统更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我局对查账征 收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使用的“企业所 得税离线申报系统”进行了升级维护。请实行查 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2013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更新“企业所 得税离线申报系统”软件及数据审核公式。软件 安装包、升级包及导入模版可通过北京市地税局 网站()进行下载。
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处 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 57号公告 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参加汇算清缴 按时申报 同征同退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背景: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 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 〔2009〕28 号),明确研究创新创业税 收政策 2010 年制定“ 1+6” 的工作机制,其中包 括四条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2013 年 9 月国家出台“新四条”税收试点 政策
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总、分 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 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的公告”文件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的总、分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提示 如下:
总机构申报注意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2
(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 (1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15)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 资抵免税额 (19)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20)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以下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
(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备案事项 (四)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1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8)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10)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
一、及时办理各项减免税备案 (审批)手续
事前备案事项:注意报备时间、材
料齐全规范 事后备案事项:注意随汇缴申报一 并报送
二、及时申报资产损失
注意区分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相关、齐全、规范
清单申报:注意清单申报范围
资料留存备查
三、注意税会差异
什么能扣
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 确定性、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研发费用归集内容
财税〔2013〕13号文件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 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 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 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 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 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涉及内容: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 政策 2012年度未享受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的企业, 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办理备案的政策文件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 得税试点政策 3.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4.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2013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培训辅导
2014年3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 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 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 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 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 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 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 税税款工作。
汇算清缴申报程序环节温馨提示
综合申报 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申报软件下载 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系统 录入减免税备案申请
综合申报
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申报软件下载
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系统
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及时办理各项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二、及时申报资产损失; 三、准确调整税会差异; 四、正确进行总分机构汇算清缴; 五、准确计算弥补亏损额; 六、按时完成汇缴申报。
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3
(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 (23)中关村示范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24)中关村示范区职工教育经费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25)中关村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 试点政策 (26)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27)中关村示范区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中关村研发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 政策
时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2014年 范围:原一区十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 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现 一区十六园:增加顺义、怀柔、密云、平谷、 房山、门头沟、延庆,并将大兴和亦庄合并为 一园 条件: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 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
报送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 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
享受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1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跨省市总机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新版离线客户端软件或 上门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在离线申报端,对于跨省市总机构纳税人如通过旧版离 线申报端(无分配表数据)上传申报数据,服务端对验 证之后,离线申报端将提示“当前版本错误,请更新离 线申报系统”,系统不能上传申报数据。 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增加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机构分配表” (总机构填 写)。校验:分配表中“应纳所得税额”与 主表行 40“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相等。 如跨省市总机构纳税人在离线申报软件中无“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机构分配表”请与税务所 联系修改企业税源标识,待税务所修改成功后,纳税人 在离线申报软件端重新初始化后,才能进行申报。
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 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
(一)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 5号) 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 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 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年度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 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 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 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五)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