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部架子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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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部架子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__〕51号)精神,为适应铁路建设需要,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铁路项目用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架子队是指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以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管理与监控层,以与集团没有隶属关系的劳务企业派遣的劳务人员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施工队。
第三条集团公司承建的所有国铁工程项目应全面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
第四条架子队由参建工程公司负责组建,隶属分项目部管理。
第五条架子队组建方式:
1)、按里程段落组建,其下设桥梁工班、涵洞工班、隧道工班、路基工班、制梁工班、铺架工班等。
2)、按专业组建,其下设工序作业工班;桥梁、隧道、涵洞、制梁,下设钢筋班、模板班、混凝土工班等。
第六条提倡各工程公司以发育专项施工能力为方向,构建和壮大组织架构、人员编制、专业方向相对稳定的架子队,积极参与铁路工程建设。
第七条架子队由管理层和作业层构成。
第八条管理层设置队长、技术副队长、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和领工员、工班长等岗位,选派工程公司内部正式员工担任,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除队长、技术副队长外,其他人员配备应满足施工现场生产管理、各施工环节和过程不间断监督的需要。
第九条作业层由劳务作业人员组成,主要来源于“三证一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法人委托书)齐全、与企业长期友好合作且未发生法律经济纠纷的劳务企业;尽量避免使用社会零散劳务人员。
特殊工种、关键岗位应优先选用企业内部正式员工。
第十条项目部要遵循“依法用工、长期合作、严管善待、共同发展”的原则,和谐处理与劳务企业及劳务人员的关系。
在选用劳务作业人员时,应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并检查验证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直接招用的劳务人员,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第十一条现场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应纳入架子队统一集中管理。
由架子队按照施工组织安排统筹分配劳务作业任务;各工班应在工班长带领下进行作业,确保每个工序和作业面有技术员、安全员跟班作业,确保施工全过程有效可控。
第十二条项目部要建立劳务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岗位要求对其进行岗前专业技能、安全质量、基本素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
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证书。
第十三条各架子队要建立和实行技术交底制度,技术副队长就工程作业工序和环节向工班长进行书面交底,书面交底资料要归类存档备查。
工班长要在实施作业前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交底。
第十四条项目部要按照“八统一(住房标准、内务环境布置、生活用品、着装、学习培训、检查评比、文化娱乐、食堂管理)”要求,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居住条件、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从思想上、行为上、工作上提高劳务人员,促进其快速适应项目管理的各项要求。
第十五条项目部、架子队要建立劳务人员台帐,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
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劳务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该解除合同的要及时解除合同。
对不服从管理、或不按规范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者,一经发现,立即处理,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及时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劳务人员工资代发制度。
每月末由架子队管理层会同劳务企业现场负责人根据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质量、工资标准等编制工资表,经劳务企业签字确认、分项目部审核后,由分指挥部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代为发放,确保劳务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纳入分项目部管理者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架子队由各工程公司统一编制,统一调配人员。
指挥部成立架子队管理领导小组,指挥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分指挥部经理为成员;各分指挥部具体承办劳务企业及劳务人员的选录工作,并配备兼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劳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部要按照劳务管理制度,对所选用劳务人员要登记造册,记录其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基本情况;要建立劳务企业信誉名册,对不符合用工要求的劳务企业,应依法解除《劳务协议》并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高度重视、坚决推行架子队用工管理模式,对不按本规定组建架子队,损害企业信誉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落实本单位推行架子队用工管理模式的相关事宜,并报集团公司指挥部备案。
集团公司指挥部定期(每年7月20日)对各分指挥部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