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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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机构/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机构/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鉴于甲乙双方均为相关药品监管机构,为提升药品监督稽查工作的效果,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和公共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协议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甲乙双方在区域药品监督稽查方面的合作关系,共同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助合作,提高协同作战的效果,共同为药品市场监管工作做出贡献。

第二条:合作内容
1. 信息共享
甲乙双方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药品监管方面的重要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市场动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药品生产质量信息等。

2. 互助合作
甲乙双方将互相协助,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相关咨询服务。

在发现可疑药品、违法行为等情况时,将及时通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证据。

双方可以共同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合作开展联合检查、抽检和抽样调查等。

3. 资源共享
甲乙双方将共享各自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资源。

在开展联合行动时,有需要的一方可以向对方申请支援。

第三条: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在信息共享和互助合作过程中,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应予以保密。

双方应确保接收方仅将此类信息用于合作目的,不得泄露给其他第三方。

2. 除非事先获得许可,双方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用作宣传、广告等用途。

第四条:合作机制
1. 甲乙双方将建立定期联络机制,通过电话、邮件、会议等方式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商。

2. 在发现重大药品安全风险、跨区域违法行为等紧急情况时,双方应建立及时通报机制,及时沟通信息,采取紧急措施,并协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 甲乙双方将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回顾合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合作模式。

第五条:费用承担
1. 协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费用均由各自承担。

2. 如开展联合检查或联合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办公设施等的使用,则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费用预算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六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合作期满前,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终止本合作协议,应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七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作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终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3. 本合作协议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代表签署(盖章):日期:
乙方代表签署(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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