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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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认证和评估的过程,用于评估医疗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以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规范运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应依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同,采取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核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注重透明和公开,对外公布校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由医疗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校验。
第六条医疗机构校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的法定资质和许可证照的审核;
(二)医疗机构的基本设施和装备的审核;
(三)医疗机构的人员组成和人员管理的审核;
(四)医疗机构的医疗诊疗流程和质量管理的审核;
(五)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的审核;
(六)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处理的审核;
(七)医疗机构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审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校验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和类别,制定相应的校验标准和评价指标。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结果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的医疗机
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校验。
第九条医疗机构校验应定期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条医疗机构校验结果应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并
留存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校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评价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
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暂停医疗服务、撤销许可证照等措施。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应当公正、客观、真实,不得歧视、不公正对
待任何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对于医疗机构校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相互
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