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汇报材料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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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汇报材料
1、《安全生产法》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冲突么
《安全生产百法》是2014年8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新修定通过的法律,原来的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度生产法》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是2007年6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

两法出现道冲突,应从新法,也就是按《安全生回产法》为准。

答另《安全生产法》是上位法,《条例》是下位法,两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汇报材料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3、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
《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3)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汇报材料扩展资料:
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4、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哪些安全生产职责的?
你可以查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之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百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度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答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四)每年向职工大会回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答产工作和个
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5、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指的是什么教育局安全
第一,研究安全教育的目的、方法和制度、课程和设置、教学及学习等、第二,对各级职工进行系统安全理论知识教育并对其知识结构和品质提出要求。

第三,根据企业的特有条件,探索适合本企业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如探讨劳动环境所引起的生理心理障碍,工作时间、组织、制度等不合理因素及引起疲倦直至发生事故的原因,并进行针对性预防教育。

第四,通过安全案例及信息收集、消化,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作到防微杜渐。

6、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该如何报告
是逐级上报的,从业人员报告负责人,负责人报告到当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依法上报,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6)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汇报材料扩展资料:
出现安全事故,负责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7、工厂生产安全事故条例落实情况怎么写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单位事故报告程序是这样的:(仅做参考)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局,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三、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

最后,还要回头检查。

四、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

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8、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材料怎么写
一、格式正确
二、内容写以下几部分
(一)取得的成绩
(二)安全上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三)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例:11大队2011年第一季度部队管理暨安全形势分析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
自2011年以来,我大队在支队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总队下发的“关于在全省部队开展治三松创五无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在日常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大队以往存在的诸类安全隐患,切实有效的防止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下面我将大队第一季度安全管理工作形势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1、在思想方面高度重视。

大队领导班子调整以来,专门组织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成立了以大队长、教导员为组长,XXX,XXX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把安全工作作为全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坚强组织领导,将安全管理构建在每个层面上。

加强灭火战斗安全意识。

第一季度属火灾频发季节,大队共出警23起,较往年火灾增多,形势严峻。

大队秉着稳中求速,安全第一的原则,真正做到了每战一评,针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总结经验,提高官兵的安全意识,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大队组织官兵原原本本学习新《共同条令》、《安全条例》、《安全工作规定》、《正规化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确保广大官兵熟知内容、意义和作用,牢记于心、表现于形,不断增强条令和法规意识。

建立健全了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强化量化考评制度,提高干部工作责任心。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警钟长鸣,在平时工作中做到干部跟班作业,实行干部负责制,确定谁带班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与干部的切身利益挂钩,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严格官兵日常养成,从言行举止、集合站队、队列集会、营院礼节、会场秩序等日常小事抓起,不断培养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军人作风。

对违反部队《安全工作规定》的行为,决不姑息迁就。

大队着眼抓根治本、深化教育、提高素质、完善规章、严格制度、从严治警、严明奖惩等多方面入手,提高部队的预防能力。

二、安全上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官兵思想状况上存在的问题
1.干部军事素质不强,业务技术不过硬,组织指挥能力较弱,不敢喊“向我看齐”、“跟我来”;一日生活制度落实上不到位,自我学习热情不高,自己不会又不愿去学,不了解实际情况又装懂,不能认真学习研究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要会用制度管人管事干部没有做好表率作用,执行纪律不坚决。

2、官兵存在讲究吃、喝、穿,盲目追求高消费,盲目搞攀比,不顾自己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状况,看到别人买了什么新颖的东西,自己也想买,没有钱就向战友借,向家里要,心理极不成熟。

3、不少战士厌倦部队生活,害怕艰苦,怕苦怕累,认为部队的条条框框太多,限制了自己的自由,其表现在于训练场上怕摔打,站岗执勤怕风吹日晒,公差勤务嫌脏、怕累等。

4、不少战士知道自己应该享有什么权利,却不知自己该履行什么义务,一些战士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也有一些战士老爱跟规章制度打“擦边球”等士官个人和家庭问题增多。

2)部队安全形势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1、在灭火救援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战斗员安全意识差,在火场上战斗员身上携带的安全保护装备不到位,而盲目的深入火场内部,在火场上通信不够畅通,一些具体的战术措施落实不到位。

2、在平时的训练中的安全问题。

在训练过程中没有科学训练,在体能训练中量过大,导致身体肌肉拉伤,脚扭伤,更甚是有骨折的情况发生。

在技能训练中,保护人员保护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塔上项目训练中要切实做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3、在日常管理中的安全问题。

日常管理中不能严格按照条例条令执行,日常执勤备战工作中,对车辆器材检查,补充及维护不及时,造成各种不安全因素;外出执行灭火任务和抢险救援工作中,存在不按照现场作业安全纪律进行,安全意识淡薄,影响了部队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部队一日生活制度,切实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到位。

2、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切实把握住战士思想上的波动,询问了解别的同志和及时找本人谈心。

加强学习政治文化知识,要求时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加强思想上的控制力和政治上的敏锐力。

3、科学有效地进行灭火战斗,预防事故的发生。

火场指挥员要善于运用各种方法,采取各种措施,准确、快速地捕捉火势发展蔓延的信息和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险情的预兆,特别是在掌握表面现象信息的基础上,注意深层次的了解、决定火势走向和趋向的信息。

作出准确的判断,制定有效的战术技术措施。

4、严防训练事故。

在进行军事、体能和消防业务训练过程中预防事故发生。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训练前,应当做好准备活动和器械装备检查工作,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能保证安全的器材装备要及时更换。

训练中,严密组织,严格遵守操场纪律和训练器械操作规程,严禁官兵带有情绪参加训练和超强度或体罚训练;对购买训练器械装备要严格把关,健全审批手续,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5、严防车辆事故。

加强对驾驶员队伍职业道德和安全行车教育,增强驾驶员的责任心和法纪观念,培养良好的驾驶作风,提高安全行车自觉性;要求驾驶员在开车时必须集中精力,不准吸烟,吃东西或闲谈。

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

严禁超速行车,强行起车,酒后开车,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行车以及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经常对车辆检查和维修保养,坚持每周进行车辆检查。

在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方向、制动、灯光等重要部位,严禁带故障出车;行车过程中随时观察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收车后,对车辆要及时维
修,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在往返火场过程中,驾驶员应根据季节、气候、道路、昼夜时间等情况,掌握车速、车距和起车时机;战斗员应该在规定位置上坐好,把牢安全抚手。

9、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44号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9)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汇报材料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0、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汇报材料扩展资料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在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新法”更彰显“以人为本”理念。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

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另外,“新法”对违法行为“亮红灯”。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同时也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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