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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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新媒体以其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等特点,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新媒体公众账号逐渐发展成为公司一些单位和部门信息发布的载体。

1.2 新媒体主要指微博、微信、QQ工作群号、手机报、APP 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公司现有官方新媒体包括公司官方微博、公司官方微信、公司手机报等。

1.3 公司各单位、机关部室要增强对新媒体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

公司提倡各直属单位、机关部室在公司宣传部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新媒体平台。

1.4 公司禁止任何个人以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2 职责
2.1 党委宣传部为公司官方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负责新媒体建设的审批、监督检查。

2.2 各单位、部门和有关组织负责新媒体建设的申报、信息维护与安全。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新媒体建设的审批
3.1.1 公司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公司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见附页),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
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公司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通发布。

3.1.2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公司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填写年度报告,报公司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公司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

3.2 新媒体的信息发布
3.2.1 官方新媒体主要发布公司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大事项和重要公告;宣传公司的发展经验和成果;向社会展示公司的良好形象。

3.2.2 公司各级官方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和公司新闻宣传及保密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宣传部及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官方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3.2.3 官方新媒体在发布信息前,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公司内部不宜向公众公开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各类科研开发技术和重要事项等,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如有违反,将按国家和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3 新媒体的安全管理
3.3.1 以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部室或社团组织名义注册的官方新媒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官方新媒体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3.2 新媒体公众账号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制定信息采集、审核、发布
等管理流程和规范。

各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并实行24小时监控。

发现评论中有违法及有损公司声誉的信息,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宣传部汇报,第一时间妥善处理。

3.3.3 公司各级官方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公司声誉的信息,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宣传部汇报,并与新媒体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对因管理不善、处置不力,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公司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办单位领导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3.3.4 完善新媒体运行机制。

建立问题解决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公司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宣传部统筹协调,按照《公司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处理办法》流程处置,统一发声,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及相关事件处置工作。

3.3.5 加强新媒体协同联动。

公司将根据情况将登记在册的新媒体纳入公司新媒体工作圈,给予推广宣传、实名认证和技术支持。

各级各类新媒体要积极转载评论公司官方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要充分利用“互粉”,发布重要信息要及时@中国石化公司,形成公司新媒体矩阵,放大集群新闻宣传效应,协同协作,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公司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3.3.6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媒体用户,依照新闻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网管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4 考核
4.1 公司从2018年6月起将新媒体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情况纳入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年度考核体系予以考核。

对违反本规定的新媒体建设单位,不能被评定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先进单位。

4.2 开通官方新媒体的单位、部门、社团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5 记录
5.1 公司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
附页
公司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
备注:
(1)此表一式两份,公司宣传部、主办单位各留一份备案;
(2)新媒体范围:包括微博、微信、QQ工作群、人人网、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3)账号名、管理队伍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宣传部备案。

(4)宣传部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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