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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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岗位职责》
船长职责
1. 一样职责
1.1 船长为一船之长,依法指挥全体船员,治理全船一切事务,对全船生命财产应负安全责任,船长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船舶之预定航程。
无正当理由,不得舍弃其船舶。
1.2 船长为一船之最高行政长官,又为船东之代表。
船长为爱护船舶安全,保证他人一辈子命财产,关于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得为必要之处置。
船长在航行中,为坚持船上治安及国家法益,得为紧急处分。
1.3 船长对外代表船东,对公司之各分支机构以及代理行、租方、货主等等,应以公司利益为主,给予充份合作与协助。
1.4 船长应负责保管下列各种证及注意其时效,以便更换或加签延期。
1.4.1 船舶国籍证书; 1.4.2 船舶登记证书; 1.4.3 船舶检查及检查簿; 1.4.4 船舶吨位证书;
1.4.5 船舶丈量证书; 1.4.6 船级证书; 1.4.7 船舶载重线证书; 1.4.8 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
1.4.9 船舶安全设备证书; 1.4.10 船舶安全结构证书; 1.4.11 装卸货机械及属具证书;
1.4.12 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1.4.13 电台执照; 1.4.14 救生筏检验证书; 1.4.15 年税缴费收据; 1.4.16 规费缴交收据;
1.4.17 美国海水污染管制证书; 1.4.18 船钞; 1.4.19 巴拿马运河及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4.20 IOPP 证书(外籍);NOPP 证书(国籍) 1.4.21 其它有关证书;
1.4.22 其它有关文件,如:船员手册、船员契约书、运送契约及关于装载物之文书;各种设备及属具名目、航海记事簿、公司规章、各航政机关所交付之各项文件。
1.5 船长遇船舶沉没、搁浅、碰撞、失火、物资缺失或其它意外事故(如:工人受伤、属具损坏等)时,应赶忙报告当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员协助处理,并作成海事报告,送航政机关或公证行(Notary Public)签证后,副本寄回公司损保部。
1.6 船长遇有下列情况,应将事实发生始末、时日地点及其它有关情况,详细载于航海记事簿,作成海事报告(Sea Protest)或事实报告书(Statement of Fact)送最先到达之航政机关或公证行签证,并电告公司。
1.6.1 因事变或不得已之情事而变更预定之港口、或中止航行而驶回。
1.6.2 航行中本船遭遇海难或其它危险。
1.6.3 抢救遇难船舶或人命。
1.6.4 船长对船员之管束行为。
1.6.5 航行中船员或旅客之死亡、或其它事故。
1.6.6 航行中发觉货柜封条遭受破坏,或有异状之情形。
1.7 船长应在本轮抵港前会同各主管举行一次查船工作,是否有违禁品、走私品或毒品,并应通知船员禁止走私或违法情事,且将通告内容及日期登记于航海日志上。
1.8 出港前应责成各部门完全查船以防偷渡。
1.9 除奉准外,船长或其它船员不得将公司业务等资料,擅自向外界透露或发表。
1.10 船上各部门之司多请领,均须船长签阅后陈报公司核准、安排在适当港口补给,不得私自请司多店配送。
1.11 船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即请公司派人代理,如果船舶在航行中,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之一人代理执行职务。
1.12 船长应完全明了最近颁布之各种航行布告、航海资料、海事鉴定规则、避碰章程、公共卫生条例、各国海关、移民法规及本公司所订之有关章程。
1.13 船长在接收船只时,应即详细了解该船之任务、性能、装载容量、设备、主机马力、速度、燃料及淡水载量、以及法定之航海设备、救生设备、灭火设备、航海仪器等特性,以便达成安全航行之任务,其船用金亦应移交清晰,如有亏空须负责赔偿。
1.14 船长应严格督促所属按照规定作各项预备,以符合有关位之检查(美国海岸防卫队检查、港口国管制检查、巴拿马安全检查、船级检查、防止油污染检查等),幸免延误船期或遭受罚款。
1.15 船长应尽力爱护全船的良好风气及纪律,增进工作效率。
1.16 应遵照本公司封条治理政策规定,负责船上自备封条使用、治理、申请,与每年之年底封条清点盘存与向COD-OPD 通报。
1.17 督促下属将公司所规定之报表按时尽速寄回公司。
1.18 负责与伙委、大厨和谐采购伙食及年节加菜筹备等事宜。
1.19 每月清点库房并结算一次,并将帐目签署公布周知。
1.20 注意电台及海岸电台之联络通讯方法,如有变更应即按新方法处理。
2. 航行中职责
2.1 船长应在船舶安全前题下,尽一切能力,保持公司所预定之船期,以配合运航治理本部运航部Operation prospect 所安排之日期到港,如遇船期超前,船长应视主机之实际状况,以经济速航行,考量节约燃料,但其减速以不低于公司所通知之Minimum Output。
2.2 除遵循国际海上避碰国际规则外,当气候转恶、能见度不良、或航经拥挤水域、海峡险要处、急流中;或沿岸航行时,应尽可能留在驾驶台上指挥航行,以策安全。
2.3 船长及各驾驶员应切记,虽引水人员在船,亦不能卸除本身之责任。
2.4 航行中,船长应于必要时签写夜航命令或驾驶台命令簿,指示当值驾驶员应注意事项。
2.5 每月至少举行求生灭火演习乙次,并记录于航海日志上。
2.6 随时督促全船船员,熟练操作各项属具,并训练他们处理船上事物之能力,加以考核,以便为公司储备人才。
2.7 随时检查船体各部之状况,并督促所属整理、保养,以确保船舶之完善、整洁、美观。
2.8 随时查阅航海记事簿及物资装卸日记,并予按时签署。
2.9 在航行中每两天向公司发送中午船位电报。
2.10 遵照Sailing Instruction 之指示向公司及代理行发送有关ETA 电报。
2.11 船长应随时了解船舶之稳固度,以便调整压舱水或其它阻碍稳固之因素,以确保船舶安全。
2.12 当船舶租予租船者时,于收到charter party 后,应审慎研讨并了解各项条款,必要时提出更正建议。
2.13 Stowage plan 之拟定,务必按照Loading Manual、Cargo Securing Manual;绝对幸免货
载造成之船体应力危及结构之安全及cargo damage、lashing gear damage;卸货时亦同。
2.14 关于装卸之预备工作,于航行安全无碍且实际可行时,应督促于到达装卸港口前完成。
2.15 船舶在台风邻近航行,每六小时应向公司报告船位一次,直到安全脱离为止。
3. 进出港及碇泊中职责
3.1 随时研读注意各港口规章、及其锚地、流水、港湾地势,以策安全。
3.2 强迫领港区必须遵章雇用领港。
领港在船时,船长仍须时刻注意航行安全。
3.3 交代大副,按当地之海关及移民法规,预备各项进出口结关文件,以免延误。
3.4 到港前,船长应督促所属完成装卸货之预备。
3.5 船舶于港外下锚时,应叮嘱各驾驶员轮番值班,机舱需要保持机动,采取正确防盗措施,以策安全。
3.6 把握船期,随时与代理行或分公司保持连系,以确定进出港时刻,通告全船同仁。
3.7 如遇台风警报或其它专门情形,应在船督率全体船员采取应变措施。
3.8 在港时,各部门应至少保持三分之一船员在船。
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 船长交接
除遵照公司安全品质环保治理制度规定之移交报告外,至少下列项目亦须交代:
4.1 船舶各种证书及船用航海书刊,必须移交并签字。
4.2 船用金、膳食及烟酒移交应作成清册,一一点交。
4.3 传上库存封条存量、封条号码,及其有关记录,应当面点交。
点交报告应列入船长移交报告中。
4.4 各支付款项,未经陈准皆不得列入移交清册,如为专门开支不及陈请、或已陈请尚未核示,得列入暂付款,陈请有关部门核示,如未获核准,应由前任负责偿还。
4.5 船长交接应在廿四小时内交接完毕。
4.6 船长交接应将本船之特性、机器性能及所属各员之能力、所担负之工作等详细讲明。
4.7 船长交接应办理移交手续签证,并将移交报告正本陈报海员部(海员部将另行转会损保部)。
4.8 船长若overlap 时,不免除卸任船长之责任,直至下船港口完成交接;并在Deck Log Book 签字。
轮机长职责
1. 一样职责
1.1 轮机长秉承公司规定及船长之命令,综理轮机部工作,督导所属各级轮机人员执行任务对全部轮机应负安全及技术上之责任。
1.2 负责治理轮机部,机械、属具及油料、物料等。
1.3 随时查核油料并适时申请添加,以策航行安全。
1.4 监督轮机部所属各级人员之工作,并考核其品德、技术及勤惰。
1.5 督率所属实施保养、修理工作,如不能自修,填具请修单回报公司安排修理,若须紧急修理则陈请船长电告公司安排。
1.6 负责保管「机舱日志」、「机舱摘要日志」、「机舱设备属具备品清册」、「车钟簿」及「各种讲明书及船图」等。
1.7 查核各种验收单、申请单与报表并负责办理有关轮机部之文件。
1.8 卸任时应将机器讲明书、船图、机舱设备属具备品清册、机舱日志、SQE 窗体、轮机部验船报告与记录等之存底,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移交之,并将主副机、电机、锅炉等之性能详告继任者。
1.9 负责指导及训练轮机实习生。
1.10 协助改进人员纪律、生活卫生环境、文康活动及设备。
1.11 接收油料应亲自或或指派适当轮机员,当上油驳船执行丈量,并切确认该员胜任工作。
2. 航行中职责
2.1 注意保持主副机之正常运转,依公司指示之到港日期,配合船长要求,调整主机运速,若有实际困难,须与船长协商。
2.2 核签机舱中午报告并与甲板部交换,并记录于机舱日志。
2.3 进出港口或过运河、行驶受限制航道、遇浓雾大浪、机械故障或其它意外等应于机舱指挥处理,并与驾驶台保持连系。
2.4 经常巡视机舱,督导训练初任职之轮机部各级人员。
2.5 船上举行灭火、求生演习、防油污染演习及设备检查时,督率所属予以紧密配合。
督导部属紧急设备、防油污染设备之操作、训练、保养。
2.6 如调速设备失灵或主机打空车时,应紧密注意主机运转情形,并予适当处理。
2.7 每航次测主机马力,以马力图判定输出马力及机器运情形并回报公司,勿使主机过负荷运转。
3. 停泊中职责
3.1 查询在港停泊时刻,预先安排保养及修理项目以便及时完成。
3.2 如有工厂人员上船小修或验船师上船验船时应全力协助。
3.3 对修船工程、物料、油料等之签收应慎重签核,并加盖船章。
3.4 督促部属注意锅炉水位、汽压、点火及电机各种辅机之运转情形。
3.5 在泊港期间,严禁所属泵出舱底水以免受罚。
3.6 在泊港期间,司多间注意上锁并交代当值人员注意,以免发生偷窃或偷渡。
3.7 如遇台风警报或其它专门情形,应留船指挥轮机部人职员作。
3.8 应紧密注意开航时刻,配合机舱保养工作,以免延误船期。
3.9 负责油料之补充,加油前妥善安排轮机人员部位及工作,并预备加油管路图、部署表等以符合当地港口之规定,于装油前核对驳油表、或丈量驳油量;加油时,注意勿使油料溢出甲板或船外,加油后核对所加油料之数量。
3.10 在港时,各部门应至少保持三分之一船员在船。
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 进坞前后职责
4.1 指示大管轮制作请修单,并认真审核后寄回公司。
4.2 与公司联系以确定修船、验船所需之配合工作,是否需清洗双层底油舱,以便实施检验双层底舱舱底等项目。
4.3 与甲板部和谐安排驳油,尽量使船前后左右吃水调整至符合船坞要求。
4.4 检查与机舱关联之船壳外部一样状况,各进水、出口、阀及其过滤网、推进器、艏推进器、艉轴、锌板等。
4.5 进坞时,注意检查海底阀及水线下进出口阀,出坞时检查有无漏水。
4.6 严防失火。
5. 轮机长交接除遵照公司安全品质环保治理制度规定之移交报告外,至少下列项目亦须交代:5.1 燃油、滑油存量;
5.2 公司规定与通告;
5.3 船图(轮机与电力部份);
5.4 轮机讲明书;
5.5 轮机重要备品、配件清单;
5.6 保养工作打算及纪录;
5.7 轮机记事簿、辅机纪录簿、油料纪录簿等。
5.8 轮机长若overlap 时,不免除卸任轮机长之责任,直至下船港口完成交接并在Engine Log Book 签字。
大副
1. 一样职责
1.1 大副秉承船长之命令,除指挥甲板部之工作外,并负责全船行政专责,且为SSO 及SHO,对外,如船长不在时,可代表船长执行职务,但事后应赶忙报告船长。
1.2 填报SQE 所规定之各式窗体。
1.3 新旧任大副上、下船时,应将lashing gear 交接清晰,各自负责。
由于lashing gear 点交费时,下船之大副可事先点交不下船之二、三副(由船长指定之),俟新大副上船时再行点收,同时下船大副向公司报到时,应将lashing gear 移交清单(具船长之counter sign)陈交公司。
新上船之大副则最迟须于一个月内将点收之清点寄回公司。
1.4 配合船长,遵照公司所规定之自备封条治理政策规定与要求。
1.5 负责督导舱面各部份,船体内外甲板机具及全部住舱之整洁、保养工作,一切物料务求其物尽其用,幸免白费,节约不必要之开支。
1.6 负责指导及训练所属,达成每个人均能胜任工作,并严正考核所属船员之技术体会及品行。
1.7 交接时,应将所负责之文件、报表、属具、物料等详细点交。
1.8 装卸货应力求小心慎重、安全第一、减少缺失,达到公司营运之最大收益。
1.9 与轮机部和谐有关工作及合作进行船上能自修之工程。
1.10 负责协助增进全船船员生活纪律及卫生环境。
1.11 担任责任区间之清洁工作。
1.12 时钟之校对、气象图之抄录。
1.13 注意电台及海岸电台之联络通讯方法,如有变更应即按新方法处理。
1.14 招待港口当局有关人员办理结关手续,填写各种窗体等。
2. 航行中职责
2.1 按常规航行当值。
2.2 督促所属执行日常之各种保养工作。
2.3 随时注意大舱及甲板上物资之固定,并检视lashing gear 是否完好。
2.4 指导求生、灭火及其它演习并负责该项设备随时完整可用。
2.5 检查一般柜/危险柜/专门柜状况,冷冻(藏)柜运转,其窗口显示、记录图纸之温度是否正确。
2.6 随时注意船上淡水的操纵。
2.7 随时注意船体是否倾斜,船舶稳固性(Stability)是否安全。
2.8 注意天气、海况及其它内在及外在因素,有效防止人员、船体、货载受到损害,恶劣天气过后负责检查货载有否受损并陈报船长。
二副职责
1. 一样职责
1.1 船上航海仪器之治理、保养及校正,备件之申请、储存及记录。
1.2 申请、整理、修正及保管海图、航船布告、有关书册,使其与最新资料相符。
1.3 协助船长处理有关财务工作,如:办理赡家款更换申请、船领薪之发放等。
1.4 医药之保管、供应及申请,药品之消耗须作记录。
1.5 每航次完成时,迅速填制航海摘要日志及有关报表,陈报船长核阅后寄回公司。
1.6 负责船上图书文康器材保管、整理。
1.7 协助大副处理垃圾事宜。
1.8 时钟之校对、气象图之抄录。
1.9 注意电台及海岸电台之联络通讯方法,如有变更应即按新方法处理。
2. 航行中职责
2.1 按常规航行当值;若能见度不良,即开雷达、鸣汽笛、报告船长,小心瞭望。
2.2 随时保持各航海仪器之正常使用。
2.3 海图之整理与新资料之实时修正。
2.4 填制noon report 陈报船长。
2.5 遇天气转恶或有疑难之事,速告知船长。
2.6 随时注意船体是否倾斜,甲板上货柜、物资及属具,其固定器具是否放松或摇动,如有任何异状,迅速报告大副、船长及时防患。
2.7 有关航海书籍之编列,以及本航次有关之书籍,须提出以供参阅。
2.8 协助大副完成各港口所需之文书(paper work),以便港口结关使用。
2.9 列出黄皮书上各项预防注射效期将至之船员名单,陈报船长以便安排注射加签。
2.10 检查一般柜/危险柜/专门柜状况,冷冻(藏)柜运转,其窗口显示、记录图纸之温度是否正确。
3. 进出港及碇泊中职责
3.1 督促AB 安放领港梯或舷梯,以备领港或检疫、海关、移民局人员上下。
3.2 协助大副接待检疫、海关、移民局等官员之结关手续。
3.3 在驾驶台上测定船位,辅助船长或领港之传令。
3.4 在船艉部指挥靠离岸之工作,并随时报告驾驶台船艉和码头或其它物体之距离,以策安全。
3.5 开航前会同轮机员试车、舵,并激活航仪。
3.6 码头靠妥后,应将航海仪器妥善安置。
3.7 离港后协助大副检查全甲板上的物资及属具器械是否稳妥,拉绳(Lashing)固定。
3.8 出港前责任区之检查,防止偷渡。
三副
的工作中,航行避让明显是重点之一,而三副负责的救生消防设备,又是各项检查的重点。
下面就这两个方面简要地叙述如下:
一、航行避让:
A.定位
1.近岸航行时,专门是进出港时,应尽量用陆标定位;
2.陆标定位有多种,其中,雷达距离和罗经方位(非雷达方位)较为准确、迅速,可考虑常用;
3.除通过专门位置,定位的时刻间隔最好不变,以方便判定船速变化;
4.对初学者,先用GPS定位,通过观看海图上船位与岸形关系,对比雷达波形,有助于确定陆标位置。
另外,配合GPS船位,有助于判确信位的准确性;
5.使用大比例尺港图时,若用GPS定位多存在位置差,应注意修正;
6.应重视测天船位并记录航海日志。
B.专门注意来船
1.方位变化不大的来船往往DCPA专门小;
2.顶头的,专门是顶头偏右的对开船,往往会因采取措施不一致而造成紧迫局面;
3.“异性灯质”,即红灯侧见“绿灯船”;或绿灯侧见“红灯船”。
专门是大舷角的易被忽视。
“异性灯质”的船往往容易忽视距离,在连续接近时而造成紧迫局面;
4.成群成对的小渔船。
由于它们为数较多,且常对拖/拉网,不易让清;
5.恍惚不定的船舶。
由于动态不明,不易采取措施。
C.DCPA的估算
法一:口诀法(原自大连海大某毕业论文)
“八七同,六五半,十一十,加倍算,十九一点六,九八一点三,七六零点七,五四零点三。
”观测目标船距离变化1海里时的方位变化量ΔA按照观测距离从口诀中取得系数α,则求得最近会遇距离DCPA=ΔAα。
法二:雷达余晖判定法
记住雷达亮度旋钮的位置后,将亮度旋至最小,观看其余晖。
则顺余晖方向的延长线至雷达中心的距离即为所估算的DCPA。
判定完毕,将亮度旋至原先位置。
另外,按照余晖长短,也可粗略地判定TCPA的大小。
注:1.此法中观测到的余晖,事实上即是相当于相对运动的尾迹;
2.此法专门简单方便,专门是在船多的海域,能够一目了然,迅速了解各船动态。
但仅适用于夜间,或老式带遮光罩的雷达。
D.其它应注意的地点
1.在未看到舷灯时,可按照前桅比后桅低来判定来船动向;
2.在白天,可观看驾驶台、烟囱的完整性来判定来船是对开依旧同向;
3.对小船,可观看船首水花和尾迹来判定动态;
4.不应以灯光亮暗判定距离远近,观看其位置与水天线的关系是个好方法;
5.观看距离变化的快慢也可作为判定是否对开的一个方法;
6.避让除应“早、大、宽、清”外,还应注意果断、镇定。
二、应对各种检查:
A.应注意的项目
1.救生消防设备记录本必须与本船实际情形相符,第四部分的检查保养工作记录应有大副签字;
2.中英文《培训指南》的内容必须与本船实际相符;
3.各项演习记录在《演习记录本》、《航海日志》的前页和“重要记事”栏、《救生消防设备记录本》以及《OFFICIAL LOG》等记录中必须保持一致,并符合要求;
4.救生艇/筏的操作方法,保温袋、保温服以及救生衣的穿着方法必须张贴在规定位置。
若船上有多种救生衣,则每一种救生衣的穿法都必须提供;
5.对一些日期过期的设备,如抛绳器、救生信号等最好在包装不处标出来,以方便检查;
6.对所有救生消防设备的有效期,应列出清单,并把本合同将过期的项目标出来,以便到时申请;
7.平常应确保所有的救生消防设备状况良好,每到港前应再次检查;各种记录及张贴标志要确保完整、清晰。
公司印发的抵港前PSC自查清单,应一一对比检查。
B.应熟记的数据
1.救生衣,各种救生圈的数目,位置;
2.消防皮龙,各种灭火器的数目,位置;
3.大型灭火系统的气瓶数目,位置;
4.救生艇/筏的额定人数;
5.艇上淡水、应急口粮的数量;
6.消防员设备的备用气瓶数量(200%);
7.灭火剂的备用数量(100%)。
大管轮职责
1. 一样职责
1.1 秉承轮机长之命令,处理轮机部技术及行政事务,督率各级船员执行工作,实施机械之运转、保养及修
理。
1.2 定期考核轮机部各级船员之技术及品行。
1.3 如主副机及电器设备等发生故障而无法处理时,应报告轮机长并按照指示,做适当之处理。
1.4 负责整理「机舱设备、属具、备件清册」。
1.5 填具物料申请单、备件申请单、请修单及有关轮机部报表。
1.6 注意各种油料、物料、备件、工具等之使用及保管情形,勿使白费或发生流弊。
1.7 协助轮机长指导及训练轮机实习生。
1.8 交接时,应将所负责之文件、报表、属具、备件、物料详细点交并将主副机、电机等之性能详告继任者。
1.9 配合装卸货协助压舱作业。
2. 航行中职责
2.1 于当值时,监视主副机之正常运转,并与当值船副和谐有关事项。
自动船(MO):除参与轮值外,日间仍须定时巡视机舱。
2.2 进出港或其它情形,需备便主机时应在机舱操纵主机与指挥部属工作。
2.3 分派与监督昼间工作人员施行保养、修理、清洁工作。
2.4 填写轮机日志,包括:保养、修理、备品消耗等之项目。
2.5 船上举行灭火、求生演习、防油污染演习及设备检查时,督率所属予以紧密配合。
3. 停泊中职责
3.1 查明确实之停泊时刻,依轮机长之指示带领部属施行机械保养修理工作。
3.2 如有工厂人员上船小修或验船师上船验船时,应全力协助。
3.3 开航前应查点部属是否到齐,并督导所属配合甲板部施行航前检查。
3.4 验收物料、备品、油料及安排放置场所。
3.5 严禁不有关人员进入机舱,并留意各司多间,以防偷窃或偷渡。
3.6 开航或移船时应督率所属,实施暖机、预备动车、以及在机舱监管主机与指挥部属工作。
3.7 如遇台风警报或其它专门情形,应在船带领轮机部人职员作。
3.8 妥善分派轮机人员在港当值;自动船(MO),须与二管轮或三管轮轮番值日夜班。
3.9 补充燃油滑油时,视情形需要,带领部属,先行管路接装,再行保养工作。
3.10 在港时,各部门应至少保持三分之一船员在船。
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 进坞前后职责
4.1 填具请修单及自修工程项目单。
4.2 秉承轮机长之命令,督率所属做配合进坞修船验船之预备工作,如:清洗油舱、驳油、
舱底水、压舱水打出等。
4.3 督率所属停止所有一切机械之运转。
4.4 协助轮机长检查与机舱关联之船壳外部一样状况,各进出水阀及其过滤网、螺旋桨、艉轴、锌板(或阴极防蚀装置)等。
4.5 协助轮机长监督与协助船厂之修理工程,使得以顺利完工。
4.6 分配督导部属自修工程。
4.7 督导锅炉放水、加水、熄火,负责在坞期间有关防火、防污染措施。
4.8 注意接岸电之电功频率及兼容性是否符合。
4.9 接冷却水管坚持冰机之运转。
4.10 记录所有岁修工作并向厂方索取各项检查记录。
4.11 各项油料、物料、配件之点收与安置。
4.12 出坞时检查每一海底门,水线下曾修理份及进出口阀有否漏水。
4.13 督率所属依序起动发电机及其它有关帮浦、冷冻机等,预备出坞。
5. 大管轮移交
遵照公司安全品质环保治理制度规定办理;大管轮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