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索财 章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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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索财章阳标
xx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敲诈勒索罪逐步成为规制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刑法中,敲诈勒索罪属于简单罪状的立法方式,该罪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致使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呈现一定的开放性。

本文通过对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要素及责任要素的深入探析,明确信访索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本文以“杨洪铅等人敲诈勒索案”引出争议焦点:信访索财行为能否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其次,以敲诈勒索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要素及责任要素为研究重点,通过刑法理论研究得出结论:信访索财行为不能定性为对政府的“威胁、要挟”;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最后,在否定信访索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基础上,合理定性信访索财行为。

当信访索财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时,可以定性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

在处理信访索财行为时,应构建递次性处理方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分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制。

如果信访索财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属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达到刑法苛责的程度,则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如果没有破坏社会秩序,不应作出行政处罚,更不应该以刑法苛责,不予受理即可。

同时,建议健全非正常上访打击处理机制,推进信访考核制度改革,优化信访终结制度,多渠道规制信访索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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