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做好成品油质量升级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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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做好成品油质量升级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6.12.02
•【字号】内商运字〔2016〕1341号
•【施行日期】2016.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做好成
品油质量升级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一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做好成品油质量升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工作的组织协调,尽快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责任,加强组织保障,指导、督促本地区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做好成品油质量升级有关事项落实工作。

二、明确时限要求
各盟市商务局要根据部门职能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按时完成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置换工作,并切实做好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
汽、柴油的宣传引导工作。

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区所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
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三、落实监督检查
自2017年1月1日起,各盟市商务局要切实加强对成品油流通企业全面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严格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市场准入和企业资质管理,并及时成立检查组对所属辖区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着重对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的购销台账、油品来源、证书有效期限以及油品销售标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有关企业,各盟市商务局要当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各盟市商务局要及时总结检查情况,包括检查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措施等内容,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检查报告报自治区商务厅。

联系人:郝建敏
联系电话:************
邮箱:*****************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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