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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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工作,优化社会环境,提供有利于
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保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此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关爱留守儿童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关爱留守儿童是指对由于父母长期离家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
未能与父母共同生活,寄宿在亲属或其他监护人身边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原则是:注重关注,提供帮助,以儿童权
益为根本出发点。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设立关爱留守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和监督
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政府部门应聘请专业人员担任留守儿童服务岗位,确保专
业化、素质化的工作团队。
第七条留守儿童服务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八条制定留守儿童的信息登记制度,确保留守儿童信息的真实、完
整和安全。
第九条制定留守儿童关爱计划,明确关爱留守儿童的具体工作内容、
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法。
第十条建立留守儿童监护工作制度,确保留守儿童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加强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工作,为他们提供情感支持和心理
疏导。
第十二条关注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建立留守儿童学习辅导和学校支
援机制。
第十三条推动社会资源向留守儿童倾斜,提供适龄留守儿童的教育、
健康和生活保障。
第十四条开展留守儿童的文化体育活动,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兴趣
爱好。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留守儿童关爱资金应专款专用,接受全程监管,确保使用合理、效益明显。
第十七条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大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捐赠力度,形
成多方联动的合力。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定期开展对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
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建立留守儿童服务评估制度,对关爱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
时发现问题,加强改进。
第二十条对于监管不力或虐待留守儿童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确保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此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相关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涉及本制度的争议,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解释和调解。
以上是一份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管理制度草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修改和完善。
这个制度的出台将成为一个针对留守儿童工作的指导方针,
有助于推动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