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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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50号2007年4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科学制定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尽快修订全区农村牧区民居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
二、各地区要结合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整合移民搬迁、征地安置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支持和帮助农牧民申请银行建房贷款,吸收各类社会捐助,为拓宽农牧民建房资金渠道创造条件,特别要重视解决好贫困户的实际困难。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地震、建设等相关部门深入农村牧区,对住房现状及其抗震性能进行调查研究,为推进农居工程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要重视农牧民现有住房中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居的加固工作,提高整体抗震能力。
我区有20个旗县(市、区)处于地震烈度Ⅷ度区,有24个旗县(市、区)处于Ⅶ度区,其余旗县(市、区)处于Ⅵ度区。
各地区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要严格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标示的参数值进行抗震设防。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不设防的地区,要根据内蒙古地震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旗县(市、区)执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内震发〔2004〕40号)的要求,按地震烈度Ⅵ度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烈度分区的苏木乡镇名录要由盟市地震部门下发到基层,广泛宣传,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布。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牧区建筑从业人员进行防震抗震技术培训。
要建立农村牧区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依托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知识宣传网、灾情速报网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等基层组织,建立技术服务站和志愿者队伍,形成能够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牧区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地震、建设等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精心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抓好示范工程建设,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结合我区扶贫移民、生态移民、“三少民族”地区危房改造、村镇改造和灾区重建等项目,启动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要把抗震设防作为农居建设的主要内容来抓,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农居工程的质量安全。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