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三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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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开信息:
❖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 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 5、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 承销协议。
❖ 承销种类:证券代销;证券包销;承销团承销(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 团承销)。
❖ 3、宏观调控关系是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分析,即对总供给与 总需求的分析,而非个体、个量分析。总量分析这一方法, 不同于个量分析的方法,有利于区分经济法不同调整对象, 更有利于理解宏观调控的法理念及法价值。
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 (一)计划法、产业法。计划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龙头之法, 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作用,着重调控国民经济的战略目标及 政策目标;产业法则主要规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宏观调控手 段。
❖ 4、证券服务机构: ❖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5、 证券管理机构 ❖ 证券业协会: ❖ 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 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 员大会。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为证监会。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 具有国家机关性质,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独立于政府。 ❖ (四)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 1、概述 ❖ 2、存款准备金制度 ❖ 3、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 ❖ 4、公开市场业务
❖ (五)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的金融职能管理部门。 ❖ 中央银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体制。
三、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 1、计划指导原则。计划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更需要计划。这一理论运用于宏观经济调控中就是: 计划法,它在宏观调控法之中位阶最高,处于核心地位,之 所以如此,是因为计划决定了宏观调控的目标、方向及举措。
❖ 2、间接调控原则。宏观调控法是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规 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间接调控运用的是计划、财政、金 融、价格等手段,通过市场机制,调控经济运行,通过间接 的利益机制促导国民经济的均衡有效发展。
❖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 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经营业务 确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须是实缴资本。设立证券公司,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 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 (四)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五)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 商业银行的业务 ❖ 业务经营原则: ❖ 业务经营范围:
❖ 四、商业银行的管理
❖ ㈠资产负债管理 ❖ ㈡资产风险管理 ❖ ㈢财务管理 ❖ ㈣其他管理
❖ (二)适用范围:
❖ 1、 股票;2、公司债券;3、政府债券;4、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5、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 行规定”,故人民币B股的认购、交易不适用。
❖ (三)基本原则:
❖ 公开—指基本交易制度公开,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公开,信息 传播公开。
二、 证券的发行制度
❖ (一)证券发行含义:
❖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发行,即公开发行,指股份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向社 会公开出售股票或债券,从而获得资金的直接融资活动。
❖ (二)发行股票的条件
❖ 1、 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 银行主管。
❖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中央,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 ❖ 1、规章命令发布权 ❖ 2、金融机构设置和审批权 ❖ 3、信息获取权 ❖ 4、稽核检查权 ❖ 5、行政处罚权
❖ (六)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
❖ 1、规定和集中储备金 ❖ 2、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 ❖ 3、办理再贴现 ❖ 4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 5 、经理国库 ❖ 6、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 7、 清算服务
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发行新股条件: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
❖ 2、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 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四)发行程序
❖ 1、聘请保荐人。
❖ 2、申请。
❖ 3、 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 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 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 思考题:
❖ 1、 中央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 2、 我国人民币发行的机关、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 3、 试述《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的资格、条件
和权利义务?
❖ 4、 试述信托的概念及特征? ❖ 5、 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哪
些?
❖ 6、 试述汇率的概念及我国人民币汇率的内容?
第六讲 证券法
❖ [教学目的与要求] ❖ 通过对证券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证券法的基本理
论知识,能够独立判断和分析证券案例 。 ❖ [教学时数] 4课时 ❖ [教学内容]
❖
一、证券法概述
❖ (一)概念:
❖ 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律关系,包括 证券发行、交易等业务关系,也包括国家对证券机构、证券 业务的监管关系。
三、商业银行法
❖ (一)商业银行概念
❖ 依照公司法和银行法设立的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贷款、办理汇兑结算业务为主,以效益性、安全性 和流动性为经营原则的企业法人。
❖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 信用中介职能 ❖ 支付中介职能 ❖ 信用创造职能 ❖ 金融服务职能
❖ (三)法律地位
❖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的企业法人,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பைடு நூலகம்民事责任。
❖ (四)我国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规定
❖ ㈠汇票
❖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㈡本票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和持票人的票据。
❖ ㈢支票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
四、 票据法
❖ (一)票据和票据法
❖ 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以法定形式出现,以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为目的的,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 (二)票据行为
❖ 1、出票 ❖ 2、背书 ❖ 3、承兑 ❖ 4、保证 ❖ 5、付款
❖ (三)票据权利
❖ 付款请求权 ❖ 追索权 ❖ ㈠票据权利的取得 ❖ ㈡票据权利的消灭 ❖ ㈢票据权利的保护
❖ (二)金融法、财税收法、价格法及投资法。这些法律制度 规范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法律手段及宏观调控目标。
❖ (三)国有资产法及自然资源管理法。这些法律制度重点规 制市场经济外部条件的宏观调控目标及其手段措施。
❖ (四)对外贸易法。也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对此学界 存在不同认识,主要规制对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的宏观协 调发展。
❖ 公平—指地位、权益平等。
❖ 公正—指监管者一视同仁。
❖ (四)证券机构及证券管理机构
❖ 1、证券交易所: ❖ 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 决定。新法取消了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定位。 集合竟价
❖.
❖ 2、证券公司:
❖ (三)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 1、 发行非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
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
息;
❖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中央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和性质
❖ 居于一国金融体系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 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的国家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 全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金融行政管理机关。
❖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 发行的银行 1. 银行的银行 2. 政府的银行 3. 金融调控和监管的银行
❖ 1、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也必须是国家。国家作为公 权力的代表,为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优化经济结构, 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对国民经济进行宏 观调节和控制。
❖ 2、宏观调控关系是以间接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而形成的。国 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采用间接手段,如计划、财政、税 收、金融等手段,而并非象市场秩序规制法运用直接规制的 方法,明确这一特质,更有利于依法规制宏观调控关系。
❖ 3、公开原则。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公平、公正,更要求 经济公开,公开是公正、公平的前提条件。公开原则,要求 政府在宏观调控时,应及时公布相关宏观调控的信息,例如 汇率、利率、税率等宏观调控政策,应有畅通的经济信息渠 道,保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及规范性。
❖ 4、合法性原则。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应符合宏观调 控法的规定,其合法性的原则不仅要求宏观调控的主体资格 合法,而且要求宏观调控的程序必须合法。
一、金融法概述
❖ (一)金融法的概念
❖ 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 (二)我国的金融体制
1金融宏观调控体制 ❖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
口银行等 2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3金融市场体系 4金融管理体系
❖ (三)金融法体系
1. 银行法 2. 货币管理法 3. 信贷法 4. 银行结算与票据法 5. 信托法 6. 融资租赁法 7. 保险法 8. 证券法
第五讲、宏观调控法概述
❖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 宏观调控法产生的背景和过程,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法律体系。要求学生充分认识宏观调控 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培养学生法治意识。
❖ [教学时数] 1课时 ❖ [教学内容]
❖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定义
❖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之
法。
❖ (二)调整对象___宏观调控关系
❖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 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关系、价格关系、 金融关系等。宏观调控关系不同于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 秩序规制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有自身的特殊性,可概括表 述如下:
第六讲、金融法
❖ [教学目的与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为了防 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国家必 须运用金融法律手段,防范和监管金融活动,维护 金融秩序。因此,学习和掌握金融法的基本理论和 制度,本章主要阐述金融法的理论和中央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 [教学时数] 6课时 ❖ [教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