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接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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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4年第3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来访和外出的接待行为。

包括接待来访、外出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坚持统筹安排、严格标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

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协调局领导的公务接待活动。

财务司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局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有关司级单位负责相关接待工作。

第二章公务来访
第五条各省级统计机构能通过公文、电话、信函等渠道解决问题的,原则上不到国家统计局面谈。

确需到国家统计局面谈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国家统计局预约,填报“公务来访预约单”(式样见附件1),说明来访事由、来访人员、主要行程等事宜,加盖单位公章。

各省(区、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副地厅局级以上干部来访预约单发至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总值班室,同时提供有关书面请示汇报材料;处级及以下干部来访与有关司级单位联系。

地方党政领导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国家统计局商谈工作,需提前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发公函预约,告知来访人员、事由、时间等事宜。

其他人员向局内有关司级单位预约。

第六条办公室收到来访预约函(单)后进行登记,并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批(拟)办意见。

凡需国家统计局局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公务日程安排并请示局领导本人同意后,予以安排,并向预约单位反馈来访日程安排;来访有关司级单位的,由相关单位负责接待并反馈有关来访安排。

第七条公务来访人员需我局安排住宿的,按照国家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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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务来访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要按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并供应家常菜。

第九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有关接待单位要填写接待清单(式样见附件2),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各接待单位报销接待费,需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务来访预约函(单)和接待清单等报销凭证。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务外出
第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工作人员公务离京外出(包括到北京郊区)实行审批制。

局领导、总师外出,报局长审批;各司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由分管局领导核报局长审批;各司级单位负责人外出,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级及以下干部外出,由各司级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公务外出需相关单位接待的,须事先向接待单位发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等事宜。

国家统计局局领导、总师外出,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名义对
外发函(式样见附件3);各司级单位人员外出,以司级单位名义对外发函(式样见附件4)。

第十三条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自行支付住宿费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出差人员用餐、住宿费报销按照国家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人员食宿,按照国家会议、培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局领导、总师到地方调研,由局办公室统筹协调,一般不集中或轮番安排到一个省(区、市)、一个地区、一个点、一条线路;原则上不在15天内安排2位及以上局领导到同一个省(区、市)调研。

调研活动一般安排集体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国家统计局局长赴地方调研,根据调研内容,由省级统计局局长或调查总队总队长陪同,或省级统计机构分管负责人陪同;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总师由省级统计机构分管负责人陪同。

国家统计局局领导外出调研,局内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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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省级统计机构其他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国家统计局司级干部赴地方调研,由省级统计机构对口处室负责人陪同,局内随同人员不超过2人。

第十七条接待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要求不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安排接待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第四章接待规定
第十八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压减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

不组织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组织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以各种名义变相旅游。

不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以各种方式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九条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局财务部门要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加强对我局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我局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加大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9日印发的《京外统计机构负责人因公来局接待办法》(国统办字〔2009〕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务来访预约单(系统用)
2. 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清单
3. 公务接待函(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函)
4. 公务接待函(国家统计局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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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务来访预约单
接收单位:接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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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清单
年月日
附件3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公务接待函

国家统计局(主要外出局领导姓名、职务)等人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赴你单位(外出事由),请予接待。

附:随行人员名单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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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国家统计局司函
公务接待函

国家统计局(外出司级单位名称、主要人员、职务)等人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赴你单位(外出事由),请予接待。

附:随行人员名单
国家统计局××司级单位(公章)
年月日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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