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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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24
•【字号】沪建交[2012]958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
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12〕9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通报制度,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等工程。

二、职责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

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

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

三、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提交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沪建交〔2011〕1001号)的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由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机构组织调查的,调查组应自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建设交通委提交调查报告。

由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调查的,调查组应自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建设交通委提交调查报告。

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调查的,调查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二)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报告和调查,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之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工程
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查处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报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由区(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调查组应自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其他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市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于7日内将调查报告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由市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调查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并同时将调查报告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认为有特殊情况的,经负责调查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市建设交通委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四、责任追究
建设交通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尤其要强化从资质、资格和限制承接业务等方面的处罚。

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实行约谈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通报制度
本市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季度通报制度,建设交通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69号)的职责分工每季度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通报。

通报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基本情况,各参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姓名,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结果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情况等。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以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建设交通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特别是要向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通报,引导建设单位尽量选用工程质量管理好的企业。

六、统计汇总
各建设工程质量专业监督机构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所管辖范围内的工程上月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报送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月报表见附件),并同时将其电子版发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统计、分析后应于每月10日前报市建设交通委。

七、其他事项
(一)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统计月报表(略)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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