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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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6]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员工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应以建设具有国内电力行业先进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目标,建立健全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科学、考评公正的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集团公司“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愿景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标准、集中评审、分级认定、分级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法规。

(二)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制度、工作体系和考评机制。

(三)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系统专业技术人才库,搭建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平台。

(四)统一管理、指导、协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五)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指导各分公司和区域子公司(含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下同)开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指定直属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机构。

(六)审定、核发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分公司、区域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的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公司系统的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三)负责本公司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所属(含委托管理,下同)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四)负责所属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归档、
报备,并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依据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

(六)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

第七条基层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的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制度。

(三)依据单位实际情况,实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公开、公平、公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聘用。

(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认定和考试的报名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和考试的报名条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审查。

(六)建立健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并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七)负责本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归档,并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第八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国家规定需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个人自愿申报。

(二)对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应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定期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注册。

第九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国家未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员级
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二)助理级
1、中专毕业后,从事员级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三)中级
1、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四)副高级
博士后人员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第十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国家规定统一考试和直接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之外的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集团公司下发或由集团公司委托的评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程序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报,并填写报名表。

(二)单位人力资源(人事)管理部门对报名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

(三)申报人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由所在单位确认。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各分公司或区域子公司备案;其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各分公司或区域子公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程序
(一)本人自愿申报,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本人所在部门考核鉴定。

(三)单位人力资源(人事)管理部门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并签署考核认定意见。

(五)经考核合格后,按以下权限认定
1、员级及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归档,并核发集团公司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各分公司或区域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归档,并核发集团公司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审批结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直属单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归档,并核发集团公司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材料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归档,并核发集团公司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实际情况由集团公司决定采用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

委托评审由集团公司与有关社会评审机构统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一)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评审条件自主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签注意见。

(二)材料报送:对经单位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到集团公司指定的评价机构。

同时将申报汇总表按隶属关系报各分公司或区域子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部门,由其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直属单位直接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评审:评价机构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和公开审查,并将拟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名单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确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评价机构提交的拟通过的专
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进行统一审核后下文予以确认,并核发集团公司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所要求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国家或集团公司认可的评价机构组织的考试取得。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的相关费用由申报人自理。

第五章专业技术人员聘用
第十五条严格区分专业技术资格与聘任岗位的界限。

专业技术资格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岗位由单位择优聘用。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岗位纳入单位岗位管理范畴,集团公司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各单位应在集团公司及各级主管单位宏观指导下设立专业技术岗位并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要求。

第十七条领导人员应聘领导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积极推进职业资格制度,属国家实行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凡通过国家规定统一考试、按程序认定或通过集团公司统一委托(授权)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岗位的任职条件。

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能作为集团公司系统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

第六章专业技术岗位待遇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被单位聘用上岗的,在任期内按本单位岗位薪酬标准享受待遇。

对专业技术人员高资(专业技术资格)低聘或低资(专业技术资格)高聘的,应在所聘岗位待遇的基础上适当调高或调低相应待遇,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一条对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或为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采用结构灵活、形式多样的薪酬管理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积极创造适合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氛围,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和使用机制,促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

第七章专业技术人员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环节,招聘录用、岗位聘任、奖惩晋升等都应以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际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完成目标任务的业绩等情况。

考核的方法应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

对担任车间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有明确的聘期目标,并实行聘期目标考核制。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随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果、论文发表、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培训、进修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考核达不到优秀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认定和评审。

第二十七条经考核,对不能履行职责、达不到相应职务所要求的水平和能力的,或虽然水平、能力达到了任职条件的要求但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较差的,不再聘任其现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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