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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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
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
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无不良信用记录;
4. 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5.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缴存情况、还款能力、所购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市场利率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程序如下:
1.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2.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资格、贷款额度、期限等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4. 贷款合同签订后,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应提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三条采用房产抵押方式的,借款人应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借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贷款合同约定的,管理中心有权采
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依法处理抵押物等措施。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贷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
废止。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