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劳动安全保护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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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劳动安全保护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劳动安全保护,防止和减少矿山事故,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矿山企业。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矿山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加
强矿山劳动安全保护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明确,从企业负责人到职工都应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矿山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矿山安全设施完好,生产
场所安全可靠。
第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矿山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矿山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矿山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矿山作业规程,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加强矿山作业场所的通风、排水、防火、防爆、防尘、防治
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第九条矿山企业必须定期对矿山安全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矿山
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必须对矿山事故及时报告,认真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防
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三章矿山劳动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是矿山劳动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保障职工的安全生
产权益。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矿山劳动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对本企业的
矿山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矿山安全保护工作,监督职工遵守矿山安全规程。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有责任报告矿山事故隐
患和矿山事故。
第四章矿山劳动安全保护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矿山劳动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劳动安全保护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企业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制度的,由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职工违反本制度的,由矿山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并处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山劳动安全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矿山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切实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