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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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3〕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备案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简政放权,完善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招拍挂、国有、集体资产出租、转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含拍卖、挂牌、公开竞价等公平竞争配置方式,下同)交易的备案活动适用本规定。

对可以简化交易环节、提高交易效率、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协议等方式交易的特殊项目,经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或政府研究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按
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交通、水利、国土、财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无须加盖审批章即可发出招标文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有书面纠正意见的,招标人应改正到位后并再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方可发布。

本规定所称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出租人、发包人等名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人、意向承租人、意向承包人等名称;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挂牌文件、拍卖文件、采购文件、出让文件、交易文件等名称。

第四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制订招标文件的范本。

招标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制定招标文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己公布范本的,应按公布的范本制作招标文件。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拍卖机构、政府采购等中介机构,下同)依据合同约定对所代理招标项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因自身责任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直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公布备案流程图。

备案流程图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的依据;
(二)备案的方式、方法、时间、地点;
(三)备案的材料要求;
(四)备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备案过程中的投诉渠道;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鼓励采用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第七条招标人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结果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我市招投标交易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采用随机抽取法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网上公布)。

第八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备案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以在发布交易信息或公示交易结果期间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企事业单位法人的,投诉书应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个
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备案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依法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管理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备案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漏报、瞒报所管辖公共资源;
(二)新增公共资源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进场交易;
(三)合同期满可再次交易的公共资源不进场交易;
(四)设定倾向性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
(六)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一条BT、BOT和其他形式融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应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仙游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备案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我市以往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备案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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