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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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家、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本制度制定。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的施工
现场管理。
第二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谁负责任,谁
管理”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应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保障部门以及安全专责部门。
其中,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保障
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进行检查和改善,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安全
专责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应急预案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施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任委员,安全生产保障部门、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委员,负责制定和监督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加强施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管
理水平。
第八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应急预案。
及时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九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方案。
包括工程施工的技术特点、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等内容。
第十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三同时”管理制度。
即,同时施工、同时质量、同时安全。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施工作业票制度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确保施工作业合理有序进行,并确保施工现场的火灾安全。
第十二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并设立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预案。
确保特种作业的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
设立设施完好的机械设备使用、检修和定期维护制度。
并确保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制度。
并及时纠正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和外查的制度。
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十六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施工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接受相关监督。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逃生疏散
第十七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建立起方便、快捷、安全的逃生疏散通道和紧急疏散预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更新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设立完整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器材的使用与维护,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和推卸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提高所有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七章复工和接班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复工和接班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对施工
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监控。
第八章外来人员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和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并遵守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外来人员和临时工的登记管理,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对施工单位已有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以发布的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不断总结安全生产的工作经验,加强与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