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_税收理论与制度_[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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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理论与制度
20%。
具体规定如下。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3)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于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艺、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艺厅等娱乐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第三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二)具体规定
1. 交通运输业
(1)运输业务的营业额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建设基金等。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联营运输,即联运,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
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 建筑业
(1)建筑业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2)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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