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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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地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购销合同是商业事务中是⾮常重要的⼀类合同,购销合同由卖⽅与买⽅共同签订的,签订购销合同后如果有违约情形出现的,当事⼈到法院起诉时要先确定管辖的法院,那么最⾼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地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最⾼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地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地的规定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诉讼和⼈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百三⼗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当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当事⼈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地。
⼆、当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中以书⾯⽅式或双⽅当事⼈⼀致认可的其他⽅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地。
当事⼈未以上述⽅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未涉及履⾏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地。
三、当事⼈在合同中对履⾏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双⽅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以及⼝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公布之⽇起执⾏,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签订购销合同要注意什么
1.产品数量,由供需双⽅协商签订。
产品数量的计量⽅法,按国家的规定执⾏;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商定的⽅法执⾏。
2.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协商签订。
供⽅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没有规定的由当事⼈双⽅协商确定。
3.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协商议定。
执⾏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购销合同注意事项购销合同注意事项。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
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
三、合同纠纷的解决⽅式
1、和解。
和解是由争议各⽅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实际情况,⾃⾏协商⽽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式。
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式。
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有些⼈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纸空⽂,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
调解是由争议各⽅选择信任的第三⽅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调解处理。
调解通常是以各⽅互谅互让为原则进⾏。
此⽅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样不具有强制性效⼒,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意。
3、仲裁。
仲裁指争议各⽅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式。
当事⼈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并可根据⽣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
4、诉讼。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式。
是指⼈民法院根据争议双⽅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式。
当事⼈没有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效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上述就是⼩编对“最⾼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地问题的规定”问题进⾏的解答,当事⼈因购销合同争议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先确定管辖的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购销合同管辖法院由合同履⾏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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