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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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按合同中的先给付义务人在对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时时,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己方给付的权利。
抵销:指合同党和私人之间存在两个或多个债的关系,且互负债务,当事人各以其债务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
提存:指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将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二、比较
比较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即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变更合同的内容或使合同的内容溯及地消灭。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欠缺某种生效要件而处于再是无效状态,须由当事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同意而使之生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相似点:法律后果是一致的
区别:(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而使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法律将是否撤销合同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所致,法院不是依当事人的请求,而是依国家强制力认定合同无效。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也可以仅要求对合同变更或者不作任何表示,使合同继续有效。
无效合同确实具有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的特点。
(3)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必须在除诉期间内行驶,撤销人在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即确定地继续有效,但是,法院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不受除斥期间或者诉讼时效的影响。
效力未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
区别:(1)未定:存在效力瑕疵的原因是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欠缺;
无效:存在效力瑕疵的原因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2)未定:的效力在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处于暂时失效状态;
无效:的效力的确定无效
(3)未定:以同意权人拒绝的意思表示作为无效的要件;
无效:属于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4)未定:只有在同意权人拒绝的情况下才会自始无效;
无效:无须任何前提条件,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1)前者在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其效力处于暂时无效状态,后者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2)对前者的拒绝会使其确定的不发生效力,而对后者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
(3)对前者的同意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而对后者的承认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
(4)前者的同意权人为行为之外的第三人,而后者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当事人。
三、论述
(一)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1)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联系,主要表现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A.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包括请求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B.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合同关系所负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过失而违反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二是有可归责事由,即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2、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
3、造成对方的损害。
有过失的一方造成对方的损害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是指无此行为,必
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会发生损害,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仅为缔约当事人。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损害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不应受履行利益的限制。
四.简答: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原则事由
《合同法》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承担合同责任,此种责任的承担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免责事由:(1)法定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消耗及债权人的过错等;
(2)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表现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解除原因
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实际上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的行为。
(2)约定解除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完全由合同当事人决定。
(3)法定解除则包括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安抗辩。
特殊法定解除条件:一是违约解除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时,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二是任意解除权,即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以债务违约为解除行使的条件。
补充:
案例分析:
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合同构成时内容显示平等。
无效合同发生原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人;虚假合意;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标的不明确。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a当事人双方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同时履行的债务;
b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c请求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
d须对双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先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a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b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
效力:(1)后履行一方所拒绝的履行义务应当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义务保持一定的对价性,即后履行一方只能拒绝先履行一方相应的履约请求。
(2)在先履行一方按约履行后,后履行一方不得再迟延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法条解释:
抵消权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并非不得抵消的债务。
提存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延迟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为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的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二时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混同的适用情形:1,合同当事人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使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2,不得涉及第三人利益。
选择及其它: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
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合意。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法不适用身份性质的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的修正(23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严守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指认定当事人达成合意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般成立要件:特定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标的
特别成立要件: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实践合同的成立要件)
采用口头之外的某种特定形式(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分必须具体明确;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则要约的生效时间应根据其形式而定;如果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则要约于发生之时生效。
(2)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
不得随意撤销要约,亦不得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在要约生效之时,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进行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即可以做出承诺,也可以不做出承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59页)
要约的失效:概念:指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拘束,受要约人丧失承诺权利。
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未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迟到:指承诺未于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
情形:因受要约人的延迟而导致承诺迟到,又称通常的承诺迟到;
因客观原因而导致承诺迟到,又称特殊的承诺迟到。
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生效的意思表示。
第七章:
第十章:
合同保全:概念: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而赋予债权人敢于债务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从而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由债权人的代立权和撤销权两项制度构成。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201页)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已履行延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205页)代位权形式效果的归属(208页)
撤销权(209页),构成要件(211页),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214页)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第八章)
违约责任的含义: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性质:一般性质:财产性,补偿性。
特殊性质:违约责任基于违约行为产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可约定性,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只能在两种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转移问题:《合同法》第224条规定租赁人不得随意转租的义务。
该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电子要约不可撤回,可以撤销。
电子承诺不可撤回,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