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用书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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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教学用书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学生和教学用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教学用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确保教学用书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科学合理,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三)规范操作,提高管理效率;
(四)公开透明,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章教学用书的选择与采购
第四条学校教学用书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课程标准;
(二)内容科学、准确、权威;
(三)适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学习水平;
(四)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培养创新精神。

第五条教学用书的采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校成立教学用书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教学用书的采购工作;
(二)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求,制定教学用书采购计划;
(三)采购领导小组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四)采购领导小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采购领导小组对采购的教学用书进行验收,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教学用书的分发与使用
第六条教学用书的分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需求进行分配;
(三)优先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用书。

第七条教学用书的分发程序:
(一)学校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人数,制定教学用书分发计划;
(二)各年级、班级根据分发计划,将教学用书发放给学生;
(三)教师对学生使用教学用书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教学用书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教师应当充分了解教学用书的内容和特点,合理利用教学用书进行教学;(二)学生应当爱护教学用书,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弃;
(三)学校应当定期检查教学用书的使用情况,确保教学用书的完好。

第四章教学用书的回收与报废
第九条教学用书的回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期回收,及时更新;
(二)回收的教学用书应当保持完好;
(三)回收的教学用书可以继续使用或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条教学用书的回收程序:
(一)学校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人数,制定教学用书回收计划;
(二)各年级、班级根据回收计划,将教学用书回收至学校教务处;
(三)学校教务处对回收的教学用书进行整理、分类,并进行必要的维护。

第十一条教学用书的报废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校教务处对回收的教学用书进行鉴定,确定报废范围;
(二)学校教务处将报废的教学用书报学校领导审批;
(三)学校领导审批后,学校教务处将报废的教学用书进行集中处理。

第五章教学用书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用书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教学用书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教学用书的采购、分发、回收、报废等工作;
(三)监督教学用书的使用情况;
(四)定期检查教学用书的管理工作,确保教学用书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教师是教学用书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按照教学计划合理使用教学用书;
(二)指导学生爱护教学用书;
(三)向学校教务处反映教学用书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是教学用书的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爱护教学用书,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弃;
(二)按照教师的要求使用教学用书;
(三)及时向教师反馈教学用书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用书管理,规范教学用书采购、使用、保管和回收流程,提高教学用书的使用效益,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学校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学用书的采购、使用、保管和回收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教学用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
2.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4. 公开、公平、公正;
5. 节约、高效、安全。

第二章教学用书采购
第四条教学用书采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教研部门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提出教学用书需求;
2. 学校采购部门根据教研部门的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3. 采购部门对教学用书供应商进行招标,选择具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4. 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采购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教学用书验收、入库。

第五条教学用书采购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教学用书内容应与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相一致;
2. 教学用书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 教学用书价格合理,具有竞争力;
4. 教学用书版本、出版社应具备权威性。

第三章教学用书使用
第六条教学用书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1. 教师应根据教学需要,合理选用教学用书;
2. 教师应充分挖掘教学用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3. 学生应按照教师要求,规范使用教学用书;
4. 教师应定期检查教学用书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七条教学用书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优先使用电子教学用书,提高教学效率;
2. 鼓励教师自编教学用书,提高教学效果;
3. 严禁盗版、盗印教学用书;
4. 教学用书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章教学用书保管
第八条教学用书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学校设立专门的图书室或阅览室,用于存放教学用书;
2. 教学用书应分类存放,便于查找;
3. 教学用书应定期进行消毒、防霉、防虫处理;
4. 教学用书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教学用书保管情况,确保教学用书完好无损。

第九条教学用书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 熟悉教学用书管理业务;
3. 具备一定的图书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教学用书回收
第十条教学用书回收应遵循以下规定:
1. 教学用书使用期满后,由教师或教研部门提出回收申请;
2. 学校采购部门对回收的教学用书进行验收,确认回收数量和质量;
3. 教学用书回收后,由学校统一处理,不得擅自出售或丢弃。

第十一条教学用书回收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优先回收电子教学用书,减少纸质教学用书;
2. 对回收的教学用书进行整理、消毒,确保教学用书质量;
3. 对回收的教学用书进行分类、编号,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二条学校对教学用书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对在教学用书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学校教学用书管理规定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用书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学用书的采购、使用、保管、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教学用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教学用书应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二)实用性原则:教学用书应与教学大纲相符合,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经济性原则:教学用书采购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合理控制成本。

(四)科学性原则:教学用书应具备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四条教学用书采购由学校教务处负责,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教学用书采购前,应组织专家对教材进行评审,确保教材质量。

第六条教学用书采购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定的教材,鼓励选用质量优良、具有地方
特色的教材。

第七条教学用书采购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八条教学用书采购合同签订后,由教务处负责将教材分发至各年级、各班级。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内容。

第十条教师应合理使用教学用书,充分发挥教材的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师应结合实际教学情况,对教材进行适当调整,不得擅自修改教材内容。

第十二条学生应爱护教学用书,不得随意涂鸦、损坏或丢失。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学用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保管管理
第十四条教学用书应按照分类、编号、摆放整齐的要求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教学用书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第十六条教学用书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库房,确保教材安全。

第十七条教学用书管理人员应做好入库、出库登记,确保教材数量准确。

第十八条教学用书损坏、丢失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并做好登记。

第五章报废管理
第十九条教学用书使用期满或因损坏、丢失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进行报废
处理。

第二十条教学用书报废前,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教材进行鉴定,确认报废。

第二十一条教学用书报废后,由教务处负责将报废教材进行登记、销毁。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教学用书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教学用书损坏、丢失、报废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教师违反本规定,擅自修改教材内容或未按要求使用教学用书的,由
学校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本规定,损坏、丢失教学用书的,由学生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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