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劳动合同签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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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劳动合同签订指南
作者:黄乐平
来源:《职业》2008年第02期
编者按:无忧劳动合同范本共计151 条,因“51”与“无忧”谐音,故名无忧劳动合同。
该范本由黄乐平律师在充分研究了300
多份各个地区、不同行业的典型合同范本和500 多个典型的各类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后,结合自己的丰富实务经验撰写而成。
旨在
为劳资双方提供详尽的劳动合同条款,免除相关各方的后顾之忧。
《职业》特邀黄乐平律师,用简洁易懂的语言为您解读劳动合同范本中的关键条款,为你送上一份“无忧”劳动合同签订指南。
【范本条款】
对于担任会计、文秘、主管技术秘密等重要工作岗位的,乙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9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如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自下列情形消失以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乙方在甲方从事重要工作岗位业务或担任重大业务开发任务、经营管理工作确实不能离开的;
(2)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批准,正在被审查或尚未结案的。
[ 条文解析]
本条主要是对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或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限制。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劳动者提前30 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一些特殊岗位上或者特殊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前30 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可以约定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1. 约定对特殊岗位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限制。
对于会计、文秘、主管技术秘密等重要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如果他们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容易导致用人
单位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人来顶替,也不利于工作内容的顺利交接。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担任这类重要工作岗位的劳动者需提前90 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 约定在特殊情况下,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限制。
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在劳动合同中提前约定劳动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类情形必须是有重大事由,并且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可能会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一般可以约定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劳动者从事重要工作岗位业务或担任重大业务开发任务、经营管理工作确实不能离开的。
劳动者在此情况下,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在此情况消失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批准,正在被审查或尚未结案的。
这是因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能再对其违法乱纪行为做出处分,并且由于劳动者流动性比较大,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很难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范本条款】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甲方应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一日,支付乙方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但最多不超过30 日的工资。
乙方从事重要岗位业务或担任重大业务开发任务、经营管理工作的,甲方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九十天,征求乙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的,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变更原合同期限。
如乙方不同意续签,原则上调离上述岗位,并进行离岗审计。
[ 条文解析]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者重新就业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同时为了避免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可以约定于劳动合同期满前30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每延迟一日需要支付一日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仍然延续,前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所以用人单位也不必继续支付赔偿金。
对于从事重要工作岗位业务或担任重大业务开发任务、经营管理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九十天征求劳动者的意见,以便有充足的时间办理工作交接和安排接任人员或者续签手续。
并且这类劳动者往往身处公司要职,工作中有很多经济往来,因此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应约定可对其调离岗位,进行离岗审计。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超期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终止?韩雪于1995 年7 月进入北京新华传媒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05 年7 月1 日韩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该合同自2005 年7 月1 日起生效,至2006 年7 月1 日终止。
2006 年6 月30 日,北京新华传媒公司制作了《关于工厂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中,公司决定不再与韩雪等人续签劳动合同,但当日却没有将该通知告知韩雪。
2006 年7 月1 日是周六,7 月2 日是周日,7 月3 日韩雪照常上班,当日下午2 点30 分,北京新华传媒公司通知韩雪劳动合同于7 月1 日到期,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
并于当日结算韩雪至2006 年7 月3 号上午的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的怠通知金。
后韩雪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6 年9月30 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北京新华传媒公司没有依法于2006 年7 月1 日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对于韩雪2006 年7 月3 日来公司上班没有提出异议,表明韩雪与公司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现公司单方面解除,需要支付韩雪经济补偿金共计16887.2 元。
【范本条款】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可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
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二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文解析】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劳动者也未提出异议的,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继续存在。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之续签。
约定此条,主要是为了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和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续签劳动合同应当重新签订新的合同,签订时双方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
为了避免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可以在先前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少于12 个月。
但是,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者能否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张文是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他于1996 年1 月调入该公司工作,1998 年10 月31 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 年5 月31 日。
2003 年1 月公司领导让张文放假等通知,张文于2005 年5 月到公司询问,领导告诉他社会保险已缴纳,张文到社保部门查询却发现未缴纳社会保险。
于是张文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发工资、补交社保、补签劳动合同。
经仲裁委调查核实:2004 年5 月31 日劳动合同到期,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未支付张文2003 年1 月后的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张文2003 年1月至裁决之日的最低生活费;2. 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张文补缴2003 年1 月至裁决之日的社会保险,应由张某个人承担部分,由其个人承担;3. 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文补签劳动合同。
【范本条款】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依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条文解析】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所需的材料,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出具。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也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应当及时支付应付的经济补偿,否则可能会因拒付经济补偿金而承担额外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