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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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2]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8日
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一、为了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战时能有效发布警报信号、防敌空袭,发挥平时抗御重大自然灾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警报设施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高度、音响范围布点设置的警报音响装置。

其主要作用是战时发放防空袭警报,平时发放重大灾害警报信号。

三、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四、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布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建成的警报设施,由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所辖区域负责组织管理。

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优先提供警报设施所需的电源、通信条件以及为警报信号的发布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五、警报设施一经确定设置地点,设置地点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给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
由拖延或者拒绝。

六、警报设施由设置地点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按照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保养的原则,使警报器、支架、电源、控制箱、遥控装置等有关部件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电源和维护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填写登记表,建立技术档案。

八、警报设施具有战备属性。

已设置的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移置。

因特殊情况必须拆除、移置或者暂时拆除、移置警报设施的,应当经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按规定及时恢复,所需费用由拆除、移置单位负责。

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对本市警报设施的鸣响率、日常维护登记和技术档案进行定期抽查;对维护管理警报设施良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擅自拆除或损坏警报设施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损失。

十、我市防空警报信号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

警报信号发放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将组织一次警报信号试鸣,并在试鸣前五日发布公告。

各新闻单位应义务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确定每年4月27日(苏州解放日)为苏州市防空警报信号统一试鸣日,特殊情况除外。

十二、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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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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