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两汉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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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津关令》
• 一、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请 :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 左止(趾)为城旦;吏主者弗得,赎耐; 令、丞、令史罚金四两。智(知)其请( 情)而出入者,及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 入者,与同罪。非其所□为□而擅为传出 入津关,以传令阑令论,及所为传者。县 邑传塞,及备塞都尉、关吏、官属人、军 吏卒乘塞者□其□□□□□日□□牧□□ 塞邮、门亭行书者得以符出入。”· 制曰: “可。”
社会等级——平民阶层
• 平民承担人头税、土地税和兵役、劳役。 • 平民提高社会等级的途径: (1)“试为吏”——由职员逐步升为官吏 (2)“举孝廉、贤良”——推荐到中央为官 (3)“辟举”——选拔担任地方官吏 • 商人仅有经济地位
社会等级——贱民阶层
• 奴隶称为“奴婢”。 • 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所载汉律,奴婢殴打 平民,要黥颧骨由主人管教。主人对于不 服管教的奴婢,可以要求官府处罚。奴婢 咒骂主人的,都要比照殴打主人处死。
社会等级——特权阶层
• 贵族:皇帝亲属以及功臣家族构成贵族阶层。 • 爵位的意义降低,以后仅侯爵以上才有实际的贵 族地位。 • 职业官吏地位上升。按照所得的俸禄分为“万石 ”(中央最高级官员)、“二千石”(中央的重 要官员,郡守)、“六百石”(县级官员)、“ 四百石”(辅助官员)、“百石”、“斗食”等 级别。
科
• 东汉时期的单行法规。
比
• 也称之为“决事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 作为判决的标准。
法律的解释
• 西汉开始兴起民间学习、解释法律的风气 。 • 这些法律专家的解释由“学理解释”因出 任法官而演变为“司法解释”,具有法律 效力。 • 见教材99页阅读材料。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 社会等级 • 家族制度 • 继承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制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 法制的指导思想
• 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 想 • 经改造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
“黄老”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 “无为而治” • 约法省禁 • 明法修身
经改造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
• 法自君出、王者法天
• 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 礼律融合、三纲五常。
契约习惯与法律
• 严格限制借贷利息。 • 耕地的租赁称之为“租佃”,地租率高达 收获量的50%。
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贼律》
• 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 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 啬夫、吏赎千(迁)。其败亡粟米它物, 出其半,以半负⑴船人、舳舻负二、徒负 一;其可纽系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 二、徒负一,罚船啬夫、吏金各四两。流 杀伤人、杀马牛,有(又)亡粟米它物者 ,不负。
审判制度
• 五听与刑讯,“榜、笞、立”
• 疑狱上报制度。 • 录囚制度。
春秋决狱
• 判案时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义或 一些警句名言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及 适用法律的根据。 • 最典型的是董仲舒的《春秋决事比》 • 教材114页的事例 • 原则:“原心定罪”
董仲舒与他的著作
其他制度
• 死罪秋冬行刑
第二节
• • • • 律 令 科 比
法律形式
律
• 基本沿袭秦律。 • 号“九章律”。史籍上载有60个篇名,张 家山汉墓竹简有告律、捕律、亡律、收律 、杂律、钱律、田律、复律、置后律等等 。 • 教材97页上的律文。
• 张家山汉墓 竹简
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具律》
• 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趾), 斩左止(趾)者斩右止(趾),斩右止(趾)者 府(腐)之。女子当砾若要(腰)斩者,弃市。 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当耐者赎 耐。 • 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 司寇耐为隸臣妾。隸臣妾及收人有耐罪,*(擊) 城旦舂六岁。击(擊)日未奋而复有耐罪,完为 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其有赎罪以 下,及老小不当刑、刑书者,皆笞百。城旦刑书 而盗臧(脏)百一十钱以上,若贼伤人及杀人, 而先自告也,皆弃市。
家族制度——婚姻制度
• 鼓励早婚
• 强调妻妾顺序
家族制度
• 加强父权的保护
• 严禁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
继承制度
• 贵族爵位的继承权,一律属于嫡长子。 • 财产的继承原则与爵位的继承原则不同, 可以由所有的儿子参加继承。并开始提倡 “诸子均分”。 • 教材102页下的两个案例故事:说明“生前 继承”、“诸子均分”、遗嘱无优先权等 财产继承原则的形成。
第六节
• 司法机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司法制度
• 诉讼与审判制度
司法机构
• 廷尉。其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二是受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 东汉起尚书省(原为皇帝的秘书机构)属 下的“三公曹”及“二千石曹”也有一定 的参与审判权。 • 地方行政司法合一
诉讼制度
• 自诉为“告”
• 揭发为“劾” • 限制卑幼起诉尊长
• 形成朝廷经常性发布大赦的惯例。平均两 年多大赦一次。
• 汉代 画像 石中 的罪 人受 罚图
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 公元前179年废除夷三族以及“收孥”(将 罪犯女性亲属收为官奴婢)。 •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废肉刑。黥刑为髡钳城 旦春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刑 为笞五百。并设定劳役刑的刑期。以后景 帝进一步减轻笞刑数目。 • 淳于缇萦故事,教材106页。
汉文帝与汉景帝
刑罚制度改革意义
• 废除原始刑罚,走向文明
• 确立“教育刑”观念 • 为新的刑罚体系开辟道路
主要罪名——维护君主专制权力
• • • • • “诋欺” “诬罔” “废格沮事” “诽谤怨望” “漏泄省中(指皇帝的宫廷)语”等。
主要罪名——维护中央集权
• “阿党”与“附益”——“阿附藩王”。 • “左官” • 针对藩王的“事国人过律”、“出界”
《置后律》减等继承法
•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 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 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 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 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 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 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 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
• 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 主要罪名
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
• 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 先请”与“颂(rong,放松)系(ji)” 制度。 • 长幼减免刑罚。 •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地节四年(前 66)法令规定三代以内亲属可以互相隐瞒 罪行不构成犯罪。 • 自首减免
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户律》
•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 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 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 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 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 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 ,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 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 。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 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主要罪名——维护统治秩序
• • • • 镇压“盗贼” “通行饮食” “见知故纵” “沈命法”
保辜制度
• 伤害行为按照被害人在一定期限后的伤势 情况来定罪量刑。 • 保辜期限为20天。
第五节
• 所有权
财产法律制度
• 契约习惯与法律
所有权
• 法律对于私有土地房屋的规模按照人们的 社会等级地位而有差别。“田宅逾制”罪 。 • 拾得遗失物送政府机构公告一定时间,无 人认领的,大的财物归政府,小的财物归 拾得人。
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收律》
• 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 )者,皆收其妻子、子、财、田宅。其子 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 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坐奸、略 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
令
• 诏与令:皇帝发布的指示为“诏”,其中 被认为有必要制订为规范性文件的“具为 令”。见教材98页的诏。 • 律与令:前一个皇帝所颁布的令如果在他 死后仍然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就上升 为“律”;目前在位的皇帝所发布的法令 一般都称之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