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授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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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
东)授权的通知
⽂号:国认实函[2016]33号
颁布⽇期:2016-03-30
执⾏⽇期:2016-03-30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你局筹建的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东)已按要求完成筹建⼯作并通过了评审和验收,经审查,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的相关法定要求,现决定对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东)授权:
⼀、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东)主要检验产品为防爆设备(详细内容见授权证书附表),授权证书编号为:〔2016〕国认监认字(662)号。

⼆、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东)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

三、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东)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四、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东)应当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五、⼴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为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东)的检验活动和出具的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认监委
2016年3⽉30⽇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03.30,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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